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1],简称国家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为副国级单位[2]。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担任[3]。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据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负责监督、调查、处置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后设立[4]。
沿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召开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查处包括现任和前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大批违纪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随着反腐敗工作的深入,中央纪委的权力也不断强化。不过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作为党纪维护机关,职权不够全面,也缺乏法律制度支持。同时为了解决现有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始设立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由地方纪委的人员兼任。2017年1月6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确定“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会议公报称,“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纪委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报告中称,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正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5]。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规定,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6]。”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亦并入国家监委[7][8][9]。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10]。”
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成立,同时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11]。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10]
监察对象
根据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2],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职权行使
监察委员会拥有的的监察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具体表述为:
-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历届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若干委员组成,国监委主任属于国家级副职领导人,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负责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主任、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国家监察委员会
- 主任:杨晓渡
- 副主任:刘金国、杨晓超(-2022年10月30日)、李书磊(-2020年12月26日)、徐令义(-2022年10月30日)、肖培、陈小江(-2020年12月26日)[43]
- 后增补副主任:喻红秋(2021年2月28日-)、傅奎(2021年2月28日-)、孙新阳(2022年10月30日-)、刘学新(2022年10月30日-)、张福海(2022年10月30日-)
- 委员:王鸿津、白少康(-2022年10月30日)、邹加怡(-2018年6月22日)[44]、张春生(-2022年9月2日)、陈超英(-2022年10月30日)、侯凯(-2020年6月30日)、姜信治(-2022年10月30日)、凌激(-2022年10月30日)、崔鹏(-2022年10月30日)、卢希(-2022年10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国家监察委员会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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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版介绍自2017年10月24日 中共十九大闭幕至2022年10月22日 中共二十大闭幕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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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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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 |
- 习近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深改组组长)
- 赵乐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杨晓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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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 国家监委 |
- 刘金国(中央纪委副书记)
- 杨晓超(中央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
- 李书磊(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主任)
- 徐令义(中央纪委副书记)
- 肖培(中央纪委副书记)
- 陈小江(中央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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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纪委 |
- 张又侠 上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张升民 上将(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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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版介绍自2022年10月22日 中共二十大闭幕起,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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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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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 |
- 习近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深改组组长)
- 李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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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 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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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金国(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
- 张升民(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军委纪委书记)
- 肖培(中央纪委副书记)
- 喻红秋(中央纪委副书记)
- 傅奎(中央纪委副书记)
- 孙新阳(中央纪委副书记)
- 刘学新(中央纪委副书记)
- 张福海(中央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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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 纪委监委 |
- 张又侠 上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张升民 上将(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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