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国虽然有官修笼统性国家律法法典的传统(如大明律),但从未有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而当今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后修正)。
本表列出由國家或地方起草或施行過的宪法、憲法修正案、或其他宪制性文件。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聯省自治」。
(東土耳其)
比较宪法学界有观点认为[14][15],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16]。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国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和科举。
资本主义学者认为[17][18],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