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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1],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2],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3]。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布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設有「非常上告」[4]。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
對象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要件
判決
非常上訴無理由:
非常上訴有理由:
- 將原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原判決無不利於被告者,此撤銷並無現實之效力,僅作為一種糾正的宣示。[7]原判決不利被告者,則應另行判決或發回。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著名案件
澳門
澳門刑事訴訟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8/96/M號法令)第419條至第430條。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例為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註釋
參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