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設立於1948年,繼承國民政府主席的職能。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國家,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行政院院長等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統率中華民國國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以及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應行使職權需要,總統配置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為諮詢機關。
中華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總統的備位者為副總統,兩職位以單一選舉產生、並且任期同步。《中華民國憲法》原始條文規定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任期為六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後於1992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改為現制,自1996年起實施,至今共已實施八次總統直選。現任總統為民主進步黨籍的賴清德,於2024年5月20日就任。
沿革
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中國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正式「行憲」,國民政府依《中華民國憲法》(通稱《憲法》)規定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總統一職取代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同時設中華民國副總統為備位元首,並置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行使職權所需之機構[1][2]。國民大會依《憲法》規定於1948年4月舉行首任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總統及副總統分開選舉),由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註 1]、中國國民黨籍的蔣中正當選為總統(副總統為同黨籍的李宗仁)[4][5]。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就任為首任中華民國總統[6]:35[7][8]。
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於南京召開,會中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通稱《臨時條款》),擴大總統權力,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註 2][2][9][10][11][12]。1949年12月,在內戰情勢對政府漸趨不利之下,行政院召開緊急會議,決定疏遷中央政府至臺北。1954年2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於臺北召開;3月11日,在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上,代表一致決議《臨時條款》繼續有效[11][13][14]。此後,國民大會又對條款做出四次修訂,修訂內容包括凍結《憲法》對於總統連任之限制以及授權總統設立動員戡亂機構等[註 3][2][11][15][16][17][18]。1989年7月,國民大會決定第五次修訂《臨時條款》;但因修訂內容將使國大職權進一步擴大,引起立法院及民間輿論之不滿[19][20][21][22]。1990年3月,國立臺灣大學等各校學生發起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23][24]:35. 83。1990年5月,甫就任第八任總統的李登輝(國民黨籍)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召開國是會議,並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並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臺北召開,會中通過廢止《臨時條款》之提案[2][25];李乃依照國民大會表決結果,於1991年5月1日正式廢止《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遂告結束[2][26][27][28]。
除廢止《臨時條款》外,李登輝在總統任內還主導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1991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首次修憲至今,共進行了七次修憲[2][29];修憲後,總統及副總統由分開參選投票改為組合參選,選舉方式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制改為人民直選,任期由原本的六年改為四年,同時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以及任命行政院院長時不需經立法院同意等[註 4][2][30][31][32]。1996年,李登輝搭檔同黨籍的連戰於第九任總統選舉中當選為首任全民直選之總統[33][34][35]。在2000年舉行的第十任總統選舉中,由民主進步黨(通稱民進黨)提名的陳水扁(副總統搭檔為同黨籍的呂秀蓮)當選總統,終結國民黨自1948年「行憲」以來的長期執政,是為中華民國行憲後首次政黨輪替[36][37][38];此後,國民黨籍的馬英九跟民進黨籍的蔡英文又分別於2008年及2016年當選總統,實行政黨輪替。截至目前為止,中華民國自行憲以後共歷經三次政黨輪替[39][40]。
職位更迭
選舉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全體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註 5]、現或曾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自由地區人民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曾設籍15年以上且年滿40歲者,並得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惟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因归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註 6]。總統候選人在登記參加選舉時,應跟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且應獲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註 7]。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 ,總統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為28日[註 8]。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候選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組即告當選,當得票相同時將於投票日起30日內進行重選;在只有一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即同額選舉)的情況下,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否則將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重選[註 9]。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於2024年1月13日舉行,由民進黨籍候選人賴清德勝出[41][42]。
就職
依據《憲法》第48條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規定,總統應進行就職宣誓(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即司法院院長監誓)方得就任,誓詞如下:[註 10]:
“
|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
|
新任總統宣誓完畢後,並由立法院院長依《印信條例》規定授與國璽,代表國家權力象徵及政權之傳承[註 11]。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典禮於2024年5月20日舉行[43][44]。
罷免及彈劾
中華民國總統的解職方法除自行辭職外,尚有罷免及弹劾二種。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罷免案需經全立法院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提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提出方成立;立法院應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10日內,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選會,而中選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20日內進行公告、60日內進行公民投票,罷免投票人資格與選舉人資格相同。罷免公投同樣採絕對多數決,若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案即告通過,被罷免的總統須在中選會公告選舉結果後即行解職,且在此後四年內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若罷免案未通過,則在該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註 8][45]。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於2012年5月14日提出,惟因未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表決而不成案[46][47]。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彈劾案需經全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提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提出方成立;之後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的總統須即行解職[註 12]。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總統被正式提起彈劾的案例。
代理及繼任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若總統因死亡、遭到罷免或彈劾而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為總統,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在三個月內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進行總統補選。若前任總統任滿解職時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則亦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註 13]。
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僅有第一任中華民國副總統李宗仁曾因時任總統蔣中正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而代理總統一職,後蔣中正於1950年3月1日宣布復行視事,李代總統之任務自然解除[註 14][註 15][7]。1975年4月5日,蔣中正在第五任總統任內逝世,時任副總統嚴家淦遂繼任為總統[7][48];1988年1月13日,蔣經國在第七任總統任內逝世,由時任副總統李登輝繼任為總統[33][49]。
職權及附屬機關
職權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國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為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得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註 16][50]。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發布命令,並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惟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註 17][51][52]。在《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僅有李登輝因921大地震於1999年9月發布過緊急命令[53][54]。
當戰爭或叛亂發生時,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戒嚴法》規定宣布戒严,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註 18][52]。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共有蔣中正和李宗仁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分別於1948年12月和1949年7月二次發布全國戒嚴令[註 19][56][57]。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復權之權[註 20]。在《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總統共特赦四次、對特定對象減刑八次、以罪犯減刑條例一般性減刑五次[58][59]。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法規定任免文、武官員,例如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註 21],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及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及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註 22]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簽請總統任派,以及軍職少将、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依法經核定追晉或追贈軍階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等等[註 23][52][61]。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勳章條例》及《褒揚條例》規定授與榮典,包括授予勳章,以及明令褒揚、題頒匾額等[註 24][62][63]。
依據《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擁有「院際調解權」,即得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之間出現爭執時,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註 25][64]。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另外,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總統得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註 26][52]。
附屬機關
因應行使職權需要,中華民國總統設有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其廳舍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1][65]。總統府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令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總統府還設有由總統任命的資政[66]、國策顧問[67]和戰略顧問[68]等職務,得向總統提供國家大計、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之意見。目前總統府下設有3局、3室,另有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註 27]為總統府之附屬機關[註 28][1]。
國家安全會議(通稱國安會)為中華民國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與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身為1952年設立的國防會議,在1966年3月《臨時條款》第三次修訂後改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至1991年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改組為國家安全會議,1993年正式法制化[註 3][註 29][17][70][71]。國安會以總統為主席,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令,依國安會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還設有諮詢委員一職,由總統特聘之。目前國安會下設有秘書處,另有國家安全局(通稱國安局)為國安會之附屬機關[註 30][71]。
待遇
依據《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即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註 31]。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月俸為俸點[註 32]2,700點,此外並有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註 33],目前兩者數額共計折合新臺幣53萬1000元[72]。
卸任後,中華民國總統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將享有每月新臺幣25萬元的禮遇金;另外,在卸任後首年將享有每年新臺幣800萬元的辦公事務費,往後逐年遞減新臺幣100萬元,至第四年減為每年新臺幣500萬元後不再遞減;政府還將供應卸任總統保健醫療服務,並由國安局提供安全護衛8至12人。以上禮遇有效期間與該總統之任期相同[註 34][73]。
依據《勳章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在職期間得佩帶國家最高榮譽勳章采玉大勳章[註 35]。
中華民國總統官邸目前與總統府同樣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自李登輝時期開始使用;因現任總統賴清德沿用其擔任副總統時的維安代號「萬里」,故又稱為「萬里寓所」。[74]
象徵
中華民國統帥旗原稱國民政府主席旗、中華民國總統旗,1986年《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實施後改為現名,是中華民國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幟;中華民國統帥旗之長寬比例為3:2,以紅色為底,中置按旗幅三分之一的中華民國國徽,外加綴金黃色絲穗[註 36][75]。
依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中華民國統帥旗應與中華民國國旗共同陳設於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中華民國國旗居右、中華民國統帥旗居左;中華民國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臺之後方亦應陳設中華民國國旗與中華民國統帥旗,中華民國國旗居右、中華民國統帥旗居左。中華民國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形[註 37]。
中華民國總統之印,是中華民國總統使用的印章,於總統依職權發布命令,颁发贺词或是挽额時,以及在永久性公务文件上,用印。
歷任總統列表
時間軸
參見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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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