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负责人、部分军队组织负责人和中国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的职称,也是部分政党最高领导人(政党领袖)的职务。
中共地方组织负责人
自195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县、乡镇各级党委以至党支部,都设置了“第一书记”(有的还有“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等)的职务。其间,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都称第一书记,其他领导成员分别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书记等等。这种党内职务的设置,一直延续到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才正式废止[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最早设立第一书记的是中共上海市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共中央华东局直接领导上海市的工作,一度用过中共中央华东局暨上海市委员会的名称。1950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上海市委与中共中央华东局领导机构分开。当时的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二书记、上海市市长陈毅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2]。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完整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进一步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禁止一切形式的个人崇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中央不再设主席,仅设总书记。大会决定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各级地方党委常委组成由原先的第一书记、第二书记、常务书记、书记等等以及副书记、常委,改成书记、副书记、常委。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均在1982年以后,省级党委换届、调整时按照上述办法改换,但时间有先后,步骤有一步到位和逐步实现两种[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改换情况如下[2]:
中共部分军队组织负责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和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委员会设立第一书记。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3]”。
中国共青团主要负责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4]”。
驻村第一书记
部分省、市、自治区设有驻村第一书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县(市、区、旗)三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至贫困村[5]或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对村党组织工作负第一责任,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对其他类型村可根据实际选派[6]。
参见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