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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现役武装之一,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和指挥。中国民兵多由受过军事化训练的非现役平民组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2],它与预备役部队一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後備武裝部隊。
中国民兵初建于北伐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组织工人阶级武装进行起义[3]。之後參與第一次国共内战、抗日战争以及第二次國共內戰。1949年后中国民兵轉為建设和軍事雙重作用。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
歷史
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
目前,中国民兵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及团,內又分基層幹部民兵(基干民兵)及普通民兵。男女採分别编组,組織創有《中国民兵》杂志由解放军报社出刊。
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2011年資料顯示中国民兵改革後約有常備在編800万人[4]。
2020年7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全面纳入解放军领导指挥体系,由现行军地双重领导调整为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5]
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调整兵役基本制度,厘清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预备役制度的调整,民兵不再纳入预备役范畴,2011年版兵役法关于民兵的内容,改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6]
职能
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到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7]
2011年版《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 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 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
- 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 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另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現在的中国民兵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8]。全国的民兵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軍費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披露的数据:2009年,中国民兵的训练维持费128.59亿元人民币、装备费7.30亿元人民币,总计国防费支出135.89亿元人民币[9]。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参见
民兵、预备役
人民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军事编制、戰備等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人民武装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解放鞋
03式自動步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