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藏語:བོད་ལྗོངས,威利转写:bod ljongs,名称见“十七条协议”)是中華民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設置的省级行政区之一。中国国民党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在名义上统一中国,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单位,與省同级。此期间西藏保持事实上的独立,与国民政府有非正式往来。此外,其主张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还与英属印度阿萨姆省存在争端。
1912年12月中旬,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回到拉薩,重掌西藏噶廈政府,清朝军队和官员被驱逐出境。1930年代与南京国民政府解决康藏边界纠纷后,西藏甘丹颇章政权的统治范围包括前者区划中的西藏地方和西康省昌都地区。行政院也設置蒙藏委员会作為直接对口部会。西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管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沿用此行政區劃,作为中国一级行政区,直至1959年藏区骚乱后被解散。
行政區劃
根據主計處法規查詢網站所列,西藏地方所轄宗如下:
以上各市縣之代號均已在2005年10月3日棄用。
政府
西藏地方掌握實權的政府是噶廈。
中國中央政府駐藏職官
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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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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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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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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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辦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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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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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5月9日-19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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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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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西藏辦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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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興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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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4月2日-19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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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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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藏辦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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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興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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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9月-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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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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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使行署留藏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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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樸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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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1月-193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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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致祭達頼專使行署入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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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使行署留藏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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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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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月-193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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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駐藏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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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威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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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8月-194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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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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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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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4月1日-194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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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於1940年4月1日成立駐藏辦事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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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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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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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8日-194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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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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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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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4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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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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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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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7月-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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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解放軍入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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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駐藏職官
英屬印度的駐錫金政務官負責大英帝國及印度與錫金王國、不丹王國、西藏的關係,維護大英帝國與印度在喜馬拉雅山地區的利益,擔任該地區統治者的顧問,有時出任特使或大使。[10][11]他也管轄英國駐西藏亞東、江孜、噶大克的商務代辦處及英國駐拉薩使團。[12]
英國駐拉薩使團於1936年8月成立,首任團長是黎吉生,1947年8月15日印度獨立後,使團改為印度驻拉萨使团,黎吉生繼續擔任團長,直到1950年8月(解放軍入藏前夕)离开西藏。[13]印度外交部於1952年9月16日宣布,將印度駐拉薩使團降格為總領事館,隸屬於印度駐北京大使館(駐拉薩使團先前並不隸屬於駐北京大使館)。[14]
現狀與爭議
中華民國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5][16] ,2017年裁撤蒙藏委員會。
目前,西藏地方的大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的一部分。原西藏地方轄區内的東部、中部和西部領土均存在争端,在東北邊境特區废除後,印度共和国設有阿魯納恰爾邦,此一行政區有效控制麥克馬洪線以南的地區。
而西藏流亡政府亦宣稱擁有包括原西藏地方在內的整個藏區的主權,該政府連同十四世達賴喇嘛自1959年的騷亂後流亡至印度達蘭薩拉至今。依流亡政府與達賴本人的觀點,1950年代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前的西藏為獨立狀態,不屬於中國。[17]而自1912年清帝國垮台後到1950年期間的西藏在國際法上之地位迄今仍是極具爭議的問題。
中華民國在2005年以後雖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但根據其憲法第四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在法理上依舊屬於其領土。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條亦規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周邊地區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時期
中华民国政府時期(行宪前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時期(1959年前)
註解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