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年的美国(图中橙色和浅绿色部分当时不是美国领土)。密苏里妥协禁止了在平原地区(上方深绿色)实行奴隶制度,但密苏里(黄色)和阿肯色(下方蓝色)领地则不在此限。
密苏里妥协 (英語:Missouri Compromise )是美国国会 中的蓄奴州与自由州 在1820年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主旨在于规范在西部 新领土上所建各州的蓄奴行为。该协议规定,在原路易斯安那领地 土地上新建的各州中,除密苏里州 外,禁止北纬36.5°线以北各州蓄奴 。为了防止蓄奴州在参议院 占据多数,又允许马萨诸塞州 北部的缅因地区独立成为缅因州 ,恢复蓄奴州与自由州在数目上的平衡。该妥协的达成与后来的废除,对此后的美国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产生背景
美國獨立后,即相继接纳蓄奴州与自由州加入联邦。至1819年阿拉巴马州 加入联邦后,蓄奴州多在南方,自由州多在北方,兩方各有11个州,故在国会参议院 内双方各有22名代表,勢均力敵;在国会众议院 内,北方由于人口较多,拥有105个席位,南方仅有81席,后者不甘居于劣势,因此竭力谋求增加在国会参议院的席位。此时,密苏里问题的出现为南方提供了机会。
密苏里领地 是1803年美国从法国购入的路易斯安那领地的一部分。到1817年,该领地居民达六万六千人(含约一万名黑奴 ),向国会申请作为新的一州,加入联邦。但对于该州的奴隶制 存续与否,却引起了重大争论。国会上一次就此类问题作出规定是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 ,但其中只规定在密西西比河 以东、俄亥俄河 以北禁止蓄奴,对于新购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该法案并不适用。因此,围绕密苏里州的奴隶制度问题,南北双方的矛盾迅速激化。1819年2月13日,密苏里州提请加入联邦的议案被提交众议院讨论,来自纽约州 的众议员詹姆斯·塔尔梅奇 提出一项修正案,要求在密苏里州内禁止引入新的奴隶,并且现有奴隶的子女到25岁时均可成为自由人,从而逐步消除该州的奴隶制 。经过激烈讨论,该修正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参议院,由于南北双方势均力敌,辩论陷入僵局,最终整个提案未能通过。[1] [2]
妥协与批评
1850年时的蓄奴州(红色)、自由州(蓝色)及北纬36.5°线(绿色)。
局面的转机出现于1819年12月,当时已由马萨诸塞州分离出来的缅因地区申请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使得密苏里州成为蓄奴州的前景暂时不会威胁到参议院的均势。[3] 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再次集会,经参众两院几次反复,至翌年3月3日,参院通过缅因作为新的一州加入联邦,并附加两项修正案,分别为:一,同时允许密苏里州人民自主制定州宪法;二,在其余的路易斯安那领地中,北纬36.5°(密苏里州南界纬度)以北永久禁止蓄奴。至此,南北双方都有所收获。南方经过斗争,争取到密苏里州作为蓄奴州的地位;北方则保持住了参议院内的均势,并抑制了蓄奴地区的进一步扩大(路易斯安那领地大部分在北纬36.5°以北)。
1820年4月20日,詹姆斯·门罗 总统宣布正式接纳密苏里为美国的第24个州。但密苏里州加入联邦的立法程序仍未全部完成。当国会的1820-1821会期对最终接纳密苏里州进行审议时,该州宪法中要求排除“自由黑人与混血人种”的条款,再次引起了争论。在亨利·克莱 的斡旋之下,密苏里州最终于1821年8月10日被联邦接纳,[4] 条件是,密苏里州宪法中的排除条款“不得有损任何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有人将这一故意含糊其辞的做法称作“第二次密苏里妥协”。[5]
虽然密苏里妥协暂时解决了密西西比河以西奴隶制度的存废问题,但无法根本弥合南北双方在社会经济制度上的巨大歧异,反而使得双方的竞争更趋激烈。托马斯·杰斐逊 在当时给缅因州众议员约翰·霍尔姆斯的信中,不无忧心地写道:[6]
……然而这个重大的问题,如同黑夜里的火灾警钟一般,令我惊醒并充满恐惧。我一度觉得这是联邦的丧钟。此时此刻,这个方案确是息事宁人。但这终究是缓期行刑,不是最终判决。这条具有政治和道德意味的地理界线一旦出炉,只怕会引起人们的愤怒情绪,并且永远无法弥平。任何新的刺激,都只会使这种愤怒越来越深。”[7] [8]
事实废除与被判违宪
动画表示1789–1861年间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消长。蓝色为自由州,红色为蓄奴州。
杰斐逊的预言不久就成为现实。在密苏里妥协生效后,南方仍然谋求向新拓展的北纬36.5°以北地区扩大蓄奴范围。民主党 参议员斯蒂芬·道格拉斯 于1854年提出议案[9] ,要求新加入联邦的堪萨斯 和内布拉斯加 两地(均在北纬36.5°以北)是否为自由州应由当地居民自行决定。尽管引致巨大批评声浪[10] ,众参两院還是通过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 。该法事实上终结了密苏里妥协的原则,从而使得南北双方在蓄奴制度扩大问题上的矛盾大大激化。
在三年后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60 U.S. 393 (1857))中,密苏里妥协进一步被宣告违宪。原告黑人奴隶斯科特曾被主人带往北方的自由州伊利诺伊 和自由准州威斯康星 ,后回到蓄奴的密苏里州 。他援引密苏里妥协案,要求获得自由。最高法院 最终以7:2驳回了斯科特的告诉,其中关于原告援引密苏里妥协的部分,首席大法官 罗杰·坦尼 的判决意见是: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11] 。这样一来,生效三十多年的密苏里妥协便被正式宣告违宪,而这一判决也使得南北矛盾白热化,最终导致了南北战争 的爆发。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Dixon , Mrs. Archibald. The true history of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and its repeal. The Robert Clarke company. 1899: 623.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Forbes , Robert Pierce. The true history of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and its repeal. Univ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7: 369. ISBN 9780807831052 .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Howe , Daniel Walker. (2010). "Missouri, Slave Or Free?" American Heritage,
Vol. 60 Issue 2, p21-23 [online]
Peterson , Merrill D. The Jefferson Image in the American Mind.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60: 548. ISBN 0-8139-1851-0 .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Wilentz , Sean. (2004).Jeffersonian Democracy and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Antislavery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Missouri Crisis Revisited, 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Vol. 4 Issue 3, pp 375–401
Humphrey , Rev. Heman, D.D.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Reed, Hull & Peirson, Pittsfield. 1854: 32.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rown , Richard Holbrook. (1964).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political statesmanship or unwise evasion? ,
Heath, pp.85,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Moore , Glover. (1967).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
University of Kentucky Press (Original from Indiana University), pp.383,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Woodburn , James Albert. (1894).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pp.297, Url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