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英格蘭的行政區劃共劃分爲四個層級,而實際上只有「郡級」和「區級」兩個層級設有政府機構,其它則為一般民間法人機構代為運作的虛級化層級。
地方沿革
對英格蘭行政區劃有深遠的影響的法案、委員會有
行政区划
最高行政區劃 - 地区層級
英格蘭的最高行政區劃爲大区(Regions),一共有9個區域,其中包含可以被視為郡級的大倫敦地區。每一個區域下包含數個實體的郡級地區,1994年經由立法程序正式設立,并在1999年至2020年间作为歐洲議會英格蘭選區界線。
一級行政区划 - 郡層級
英格蘭依國會在1997年通過的《1997年郡尉職權法案》(Lieutenancies Act)委任郡尉(Lord-Lieutenants - 英格蘭郡的君主個人代表)代表某地域,這些地域也順理成章為名譽郡。因各個名譽郡的面積過大,其地名只適用於當地居民身份及英國國會選區界線,但並不作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看待。
現行制度將英格蘭分為以下四類郡級行政區劃:
- 都会郡(Metropolitan county) - 1974年成立,分別為大曼徹斯特郡、默西賽德郡、南約克郡、泰恩-威爾郡、西約克郡及西密德蘭郡等6郡。其下管轄「都会區」(metropolitan district),其中甚至有大部分被進一步賦與自治資格而成為都会自治市镇(Metropolitan borough)。1986年,都会郡政府被撤消,權利下放給都会自治市,自治市因而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
- 非都会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 - 1974年成立;其下管轄非都会郡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y) - 1995年起成立。單一管理區合併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管理區內不再分區,如懷特島郡。伯克郡為特例:該郡在名義上存在,但郡政府已被撤消,下轄各區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
- 大倫敦(Greater London) - 1965成立;分為倫敦市及32個倫敦自治市镇。由1999年實施的國家權力下放,將大倫敦交予由定期民選產生的倫敦市長及市議員組成的大倫敦政府管理。
二級行政區劃 - 區層級(自治市鎮)
英格兰的二級行政區有以下四類自治市鎮:
- 都会自治市镇(Metropolitan district/borough) - 又稱都会郡區,從屬都会郡。由於都会郡政府都已撤消,都会區接管郡級權力,事實上為單一管理區。
- 非都会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 從非都会郡分劃,和當地郡議局分享權力。
- 倫敦自治市镇(London Borough) - 又称伦敦区,32個倫敦自治市議會享有單一管理區的地位,但大倫敦政府仍管理各自治鎮內的公共運輸、治安、消防、經濟發展等範籌。
-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 也可以算是二級行政區劃(區層次),它是合併、且跨越「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和權限。
民政區
民政教區(Parish level)是英格蘭地方最低層級行政區。 除了大倫敦受法律上准許外,英格蘭開始盛行民政區的成立。
地方政府 - 職能與權限
行政類別 |
上層政府單位(郡層級) |
下層政府單位(區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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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雷郡 / 非都会區 |
廢物管理、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公共運輸、戰略規劃、消費者保護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地方規劃、建築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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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管理區 |
住房、廢物管理、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公共運輸、地方規劃、保護消費者、特許經營、墳場及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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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郡) / 都会區 |
郡議會撤銷後,公共運輸、地方戰略規劃、區域發展、治安警務、消防等以上由聯合法人機構(委任分權機構)代為權限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保護消費者、建築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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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倫敦 / 倫敦城 / 自治區 |
公共運輸、戰略規劃、區域發展、治安警務、消防 |
住房、廢物收集、理事會稅收徵管、教育、圖書館、社會工作、地方規劃,消費者保護、營業許可、墳場及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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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区划修訂草案
2004年11月4日,東北英格蘭的成立區域議會公民投票被否決。居住東北英格蘭的選民兼要選擇一旦成立時的單一管理區運作模式。
但東北英格蘭公民投票的否決,令副首相彭仕國宣佈,西北英格蘭和約克郡及亨伯同類的公民投票將無期壓後[1]。
列表
郡份(上层)
区份(下层)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外部連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