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級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1]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2][3][4]。
历史沿革
省轄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省辖市杭州市管辖;1954年直辖市旅大市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地级市设立的类型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 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划入几个新的县。這是大多數情況。
- “地市合并”。多数情况是,原来的省辖市继承为地级市时,同时有一个地区行署的驻地也在该市内,遂将该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合并。如河北省的唐山市、石家庄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均是将地区行署并入同名的地级市。山西省的大同市,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区合并而成,则是原地级市和地区并不同名。这种情况,一般的操作是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地级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湖北省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市)时,则以沙市市为主体,但因沙市市没有下属縣(直筒子市),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所以各取一字更名為荊沙市。
- “地改市”,即将原来的地区(或盟)行署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如湖南省的益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则由零陵地区改制。但少数情况下,地级市的驻地和原地区行署不同。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由原驻南宁市区的南宁地区改制而来,同时驻地迁至崇左。浙江省台州市由同名地区改为地级市时,驻地同时由临海迁至椒江。
- “撤县设市”和“县升地”,即由县级市或县升格为地级市。如河南的三门峡市、漯河市,湖南的大庸市(今张家界市),广东的中山市、东莞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中卫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海南省的儋州市,设地级市前为省直管县。这些县级行政区,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 其他特殊情况:
- 由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如广东省的汕尾市,设市前当地最高的地方政府为汕尾镇,隶属海丰县,汕尾市(地级)设立后,则反过来管辖海丰县等。
- 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撤销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辦事處,在西南中沙办事处的基础上设立地级市三沙市,市人民政府驻地在西沙的永兴岛。(後設立西沙區)这是全国唯一一个由办事处升为地级市的案例。
地级市类型
地级市分为以下3种情况:
- 既设市辖区,又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代管县级市;(占绝大多数)
- 只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不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
- 既不设市辖区,又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不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
列表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