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起草完成日 1998年7月17日 簽署日 1998年7月17日[ 1] [ 2] 簽署地點 義大利 罗马 生效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條件 60 份批准书 簽署者 139[ 3] 締約方 123[ 3] 保存處 聯合國秘書處 《罗马规约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英語: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亦稱《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或《罗马规约 》(英語:Rome Statute ),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 罗马 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23年2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23个,另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國際刑事法院 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历史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 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 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 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如中国 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 联合国总部 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批准情况
至2023年2月,已经有12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 国家、大部分欧洲 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 国家。
另外还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採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 和以色列 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2016年俄羅斯 撤銷已作出的签署[ 4] ,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蒲隆地 根據第127條退約,在2016年10月27日給予退約通知,菲律賓 也在2018年3月17日給予了退約通知[ 5] 。
以下列出沒有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以及撤回签名或退出规约的联合国會員國 [ 6] 。
参考文献
参见
理论 主要国际组织 国际议会组织 国际司法机构
區域性组织 法律和条约 历史 建议和观念 国际运动 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