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是首个适用国际刑事法的法院。
国际刑事法 (ICL ) 是一套旨在禁止某些被普遍视为严重暴行的行为的国际公法 ,并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国际法中的核心罪行包括种族灭绝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和侵略罪 。
传统的国际法仅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权利和责任 。但二战 之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随后的纽伦堡审判 ,直接对个人实施了国际法禁令,这改变了国际法。首批被追究的个人是战败的纳粹德国 领导人,自此开创了国际刑事法。在搁置数十年后,国际刑事法再次在1990年代被应用,以应对南斯拉夫战争罪 和卢旺达种族灭绝 ,最终在2001年设立了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
背景
国际刑事法可以被视为国际社会 应对最严重暴行一种的尝试。它并不制定类似国内法那样的精细、微妙的区分,因为这样会使人们的关注焦点从那些令人发指的大规模暴行上转移。这样在法律体系中会产生明显的分析差异,特别是在法律意图 的概念上。[ 1]
历史
尽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之前就已有一些国际刑事法的先例,然而真正国际化的审判法庭是在这之后才设想出来的,以审判在这期间犯下罪行的肇事者。因此,凡尔赛条约 规定,应该成立一个国际法庭来审判德意志皇帝 威廉二世 。但威廉二世最终在荷兰获得了庇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同盟国 成立了一个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 ,以及纳粹德国 和大日本帝国 犯下的危害人类罪 。纽伦堡法庭 于1945年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于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判了判决。类似的法庭也设立了用于审判日本战争罪行 (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该法庭从1946年运作至1948年。
在波斯尼亚 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 于1993年成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Y),而在卢旺达种族灭绝 后,安理会于1994年成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2] [ 3] 国际法委员会 在1993年开始籌建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ICC);並于1998年在罗马签署了建立ICC的罗马规约 。ICC于2005年发出了第一份逮捕令。
国际刑事法的来源
国际刑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的来源也是它的来源。经典的来源列举可以在1946年国际法院规约 的第38(1)条找到,它包括:条约 、国际习惯法 、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作为附属来源的司法判决和最具资格的法学著作)。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包含了法院可以依赖的一套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来源。
某个案件适用的规则或原则,将取决于主持案件的机构类型。国家法院可能不会必然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而国际法庭可能会这么做。特定法庭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因法庭的规约而异。如果有授权,他们可能也会应用国家法律,例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 4]
国际法下的核心罪行
国际法下的核心罪行包括战争罪 、种族灭绝 、危害人类罪 和侵略罪 。
战争罪 是违反战争法 的条约或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会使个人在与武装冲突 相关的行为中承担刑事 责任。这些行为包括蓄意杀害、折磨 、强奸 ,或劫持受保护的人 作为人质 ;不必要地毁坏受保护的平民财产 ;通过伪诈 实施欺骗;以及掠夺 。此外,如果指挥系统下达了下列命令 :大规模杀戮 ,包括种族灭绝 或对受保护的人进行民族清洗 ;在投降后不予留情;强征儿童入伍 ;以及违反法律的区分原则 、比例原则 和军事必要原则 ,那么指挥系统中的所有人都要承担战争罪的责任。[ 5]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