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依第34/180號決議,通過該有關議案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於1981年9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2009年提出CEDAW第1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女權專家來台參與報告發表會。該場會議尚未建立起後來的報告審查制度,而屬諮詢性質[6]。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施行法》,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同年6月8日總統馬英九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來台審查。[7]2013年12月提出第2次國家報告,並在隔年6月22日至25日邀請國際女權專家審查報告,提出35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也在第4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