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是中華民國在正式国会成立之前的临时机构,民国初年曾出现过两次临时参议院。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1913年4月8日)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的前身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开始代行参议院职权,改选赵仕北为临时议长,马君武为临时副议长,并正式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1月28日上午11时,临时参议院于南京劝业场正式开幕,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自行解散。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具有临时国会性质。1912年1月28日在南京成立,到会43名代表。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月2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迁至北京,4月4日议决该院迁至北京,4月8日休会。4月29日在北京行开院典礼。5月1日,参议院改选议长,选吴景濂为正议长,汤化龙为副议长。
设立法源及职权
该院的设立法源、职权等前后有所变化。从1912年1月28日到3月11日,该院的设立法源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关于参议院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
第四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第六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七條
-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八條
-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條
-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條
-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 一 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 六 議決暫行法律。
-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 八 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第十一條
-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二條
-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三條
-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覆議。
- 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四條
-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
-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
第十六條
-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从1912年3月11日至参议院1913年4月8日在北京解散,参议院设立的法源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对参议院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 總綱
第四條
-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
-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
- 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
- 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靑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决權。
第十九條
-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 一 議决一切法律案。
- 二 議決臨時政府之豫算決算。
- 三 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
- 四 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
- 五 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
- 六 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
- 七 受理人民之請願。
- 八 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
- 九 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
- 十 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
- 十一 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爲有謀叛行爲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 十二 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爲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彈劾之。
第二十條
- 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第二十一條
- 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條
- 參議院議决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决事件,如否認時,得於咨達後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覆議。但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二十五條
- 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决,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
- 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
- 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
- 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
-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爲當選。
第三十三條
-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决。
第三十四條
- 臨時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
-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八條
- 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四十條
- 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
- 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五章 國務員
第四十六條
- 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
- 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 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议员人数
该院的额定议员人数和实际议员人数也均有变化。从1912年1月28日到2月15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日),该院额定议员人数不定,实际议员人数也在变化。该院设立后很快制定了《参议院议事细则》,其中规定“对一般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只须有半数以上之议员到会,即可开议。”表决“以多数为准,其可否同数时,议长得以己意决之。”组织大纲和议事细则均未规定额定议员具体人数,实际上由于各省不断独立,即便根据《组织大纲》的“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的规定,额定议员人数的上限也一直在变化。实际议员人数,1月28日参议院成立时为42人,其中30人为正式参议员,12人为参议员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10省共到参议员30人;贵州、云南、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7省参议员未到或未选定而以代表员代理者12人)。[1]此后实际议员人数不断变化。
从2月15日到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实施日),该院的设立法源仍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但由于中华民国形式上已统一全国,故22个省均应派出议员。据此,根据《组织大纲》的“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的规定,额定议员人数的上限为66人。由于内蒙古、外蒙古、青海、西藏等非省份,故并未获得推举参议员的资格。在这个时期,实际议员人数也在不断变化。比如3月1日湖北省议员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时,议员人数一说为45人,[2][3]一说为39人。[4]
从3月11日起,根据《临时约法》第三、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参议院的额定议员人数为126人。实际议员人数仍在变化。到了4月29日北京临时参议院开院,议员额定人数虽然不变,但此后实际议员人数仍在变更之中,直到参议院解散。
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1912年4月8日)
南京临时参议院设议长、副议长、法律审查会、财政审查会、外交审查会、请愿审查会。其间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参议院议事细则》、《参议院办事细则》等法律法规。
1月29日选出议长、副议长。2月5日选出审议长。2月6日选出各审查会组成人员。参议院主要负责人及审查会组成人员:[8]
以下按照學者考證列出参议员名单:[3][8]
- 直隶:
- 奉天:
- 河南:
- 山东:
- 山西:(皆由山西諮議局委派)
- 李素(1月28日到院)
- 刘懋赏(1月28日到院)
- 景耀月(1月31日见名,因任行政官员而一直未到院,2月初已辞职)
- 陕西:
- 赵世钰(1月28日到院)
- 张蔚森(1月31日见名,一直缺席)
- 马步云(1月31日见名,此后未见记载,2月5日到院请假,2月6日至20日缺席,2月21日以后未见记载)
- 康宝忠(2月14日取代张蔚森,一直缺席,3月1日似已除名)
- 湖南:
- 湖北:
- 时功玖(1月28日到院;3月1日辞职;3月2日以不在院论)[2]
- 张伯烈(1月28日到院;3月1日辞职;3月2日以不在院论)
- 刘成禺(1月28日到院;3月1日辞职;3月2日以不在院论)
- 田桐(3月25日到院)
- 刘道仁(3月29日到院)
- 胡秉柯(4月1日到院)
- 欧阳启勋(4月5日到院)
- 安徽:
- 常恒芳(1月28日到院)
- 凌毅(1月31日见名)
- 范光启(1月31日见名,此后未见与会、缺席、请假记录)
- 胡绍斌(2月29日到院,递补范光启)
- 江苏:
- 杨廷栋(1月31日见名;2月27日辞职,院议未准;3月1日除名)[10]
- 陈陶遗(1月28日到院;2月27日辞职,院议未准;3月1日除名)
- 凌文渊(1月28日到院;2月27日辞职,院议未准;3月1日除名)
- 江西:
- 汤漪(1月28日到院)
- 王有兰(1月28日到院)
- 文群(1月28日到院)
- 浙江:
- 王正廷(1月31日见名)
- 殷汝骊(1月28日到院)
- 陈毓川(1月28日到院,2月1日起请假,2月7日辞职,3月1日除名)
- 黄群(3月25日到院,递补陈毓川)
- 福建:
- 广东:
- 赵仕北(1月28日到院)
- 钱树芬(1月31日见名)
- 丘沧海(1月31日见名,未到院开会,2月初因病归籍)
- 金章(3月13日到院,递补丘沧海)
- 广西:
- 邓家彦(1月28日到院)
- 曾彦(1月31日见名,3月5日始到院)[8]
- 朱文劭(1月31日见名,此后未见与会、缺席、请假记录)
- 刘崛(3月8日到院,递补朱文劭)
- 四川:
- 张懋隆(1月28日到院,2月5日被接替)
- 吴永珊(1月28日到院,2月5日被接替)
- 周代本(1月28日到院,2月5日被接替)
- 黄树中(2月5日到院)
- 李肇甫(2月5日到院)
- 熊成章(2月5日到院)
- 云南:
- 贵州:
- 文崇高(1月28日到院,以贵州都督杨荩诚之代表到院,似无临时参议员委任状)
- 平刚(1月28日到院,以贵州都督杨荩诚之代表到院,似无临时参议员委任状)
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4月29日-1913年4月8日)
1912年4月南京临时参议院迁到北京,即成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还对《临时约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修改约法青海为西蒙古并增加议员案》,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均有议员与会。但在第一次会议上,仅有在院议员的4/5以上出席,而不是全部议员的4/5以上。
北京临时参议院自1912年4月29日在清朝资政院旧址举行开院典礼,至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而闭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设置委员长、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庶政委员会、请愿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开院期间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蒙藏事务局官制》、《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国务院官制》、《国旗统一案》、《服制》、《印花税法》等。
以下按照學者考證列出議員名單:[11]
- 議長 吴景濂(奉天,4月29日到院)
- 副議長 湯化龍(湖北,4月29日到院)
- 全院委員會委員長 谷鍾秀(直隶,5月4日前到院)
- 法制委員會委員長 張耀曾(云南,5月4日前到院)
- 財政委員會委員長 殷汝驪(浙江,5月4日前到院)
- 庶政委員會委員長 鄭萬瞻(湖北,4月29日到院)
- 請願委員會委員長 曾彦(广西,5月4日前到院,1912年2月3日辭議員職)
- 懲罰委員會委員長 彭占元(山東,5月4日前到院)
参议员:
- 奉天
- 吉林
- 黑龍江
- 直隸
- 山東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王鑫潤(5月4日前到院)
- 田駿豐(5月4日前到院)
- 宋振聲(5月4日前到院)
- 吳鈞(5月4日前到院)
- 秦望瀾(5月4日前到院,1913年2月3日辭職)
- 魏承耀(10月16日到12月23日之間到院)
- 新疆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李肇甫(4月29日到院)
- 熊成章(4月29日到院,1913年3月24日辭職)
- 黃樹中(5月4日前到院,7月中旬落選退院)
- 劉聲元(8月7日到院)
- 鄧鎔(8月20日到院)
- 楊芬(9月30日到院)
- 江西
- 曾有瀾(4月29日到院)
- 李國珍(4月29日到院)
- 陳鴻鈞(4月29日到院)
- 郭同(4月29日到院)
- 盧士模(4月29日到院,12月初病歿)
- 安徽
- 江蘇
- 汪榮寶(4月29日到院)
- 秦瑞玠(5月4日前到院)
- 楊廷棟(4月29日到院,1913年1月27日辭職)
- 張鶴第(5月6日到院)
- 王嘉賓(5月6日到院,10月中旬辭職)
- 王立廷(10月16日至12月23日之間到院,接替王嘉賓)
- 張家鎮(1913年3月3日到院)
- 浙江
- 福建
- 林森(4月29日到院,5月初辭職)
- 鄭祖蔭(4月29日到院,5月初辭職)
- 陳承澤(4月29日到院,5月初辭職)
- 潘祖彜(4月29日到院,5月初辭職)
- 李兆年(6月7日到院)
- 周翰(6月17日到院)
- 連賢基(6月17日到院)
- 林翰(6月17日到院,1913年2月24日辭職)
- 劉崇佑(6月19日到院)
- 廣東
- 廣西
- 鄧家彥(5月4日前到院,5月中旬辭職)
- 劉崛(5月4日前到院,5月中旬辭職)
- 黃宏憲(9月26日到院)
- 蒙启勋(10月7日到院)
- 陳太龍(10月中旬至12月23日之間到院)
- 李拔超(10月16日到12月23日之間到院)
- 雲南
- 貴州
- 蒙古
- 青海
1913年2月1日,法國《插圖畫報》(即《巴黎競賽畫報》前身)上刊登的中華民國成立之初的北京臨時參議院圖片。下方左側為議長
吳景濂,右側為副議長
湯化龍
第二次临时参议院(1917年11月10日-1918年8月12日)
第二次是在粉碎张勋复辟之后,到第二届国会(安福国会)正式成立之前。该临时参议院于民国六年(1917年)11月10日成立。同年11月14日举行议员选举,王揖唐任议长,那彦图任副议长。1918年8月12日,即第一届国会(民元国会)期满日,临时参议院解散,安福国会正式成立。第二次临时参议院原本是研究系梁启超的主张,但是研究系的梁善济竞选议长失败。
1917年11月14日确定的临时参议院的议员如下:[12]
參议员:
参考文献
- ^ 参议院会员姓名录,申报1912年1月30日;平佚,临时政府成立记,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
- ^ 2.0 2.1 鄂省参议员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之公布, 申报1912年3月2日
- ^ 3.0 3.1 刘劲松,南京参议院议员人数与《临时约法》的效力,近代史研究2005年1期
- ^ 参议院议事录,申报1912年3月5日
- ^ 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南京民国建筑网,于2011-07-02查阅.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08).
- ^ 钟伯毅、邓家彦口述,谢文孙等整理,钟伯毅、邓家彦口述自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6).
- ^ 孙中山先生珍贵历史照片在广东珠海被发现,中华网,2002-12-12.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8.0 8.1 8.2 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硏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66页
- ^ 9.0 9.1 3月22日补选,见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八),中华书局,第338页
- ^ 邹小站,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 ^ 李学智,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人数及变动情况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04期
- ^ 劉寿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華民國各時期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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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部分諮詢性質機關 |
臨時政府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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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 | 國會(1913年-1925年) |
- 第一屆(1913年-1914年;1916年-1917年;1922年-1924年/1925年)
- 第二屆(1918年-1920年)
- 第三屆(1921年選舉,未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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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立法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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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期 | 立法院(1928年-194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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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政会(1938年-194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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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立法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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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政府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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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924年至1925年民间曾成立各种 国民会议促成会,以抵制善后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