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的第四屆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1999年2月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止,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共召開了6個會期和2次臨時會[1]。為顧及精省後第十屆臺灣省議會79名議員的政治生涯,國民大會修憲將立院席次由前屆的164席擴充61席至225席。本屆立院初時由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取得絕對多數議席,然而在2000年3月親民黨成立後,部分國民黨及新黨立法委員改加入親民黨黨團運作。
席次概況
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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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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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時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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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時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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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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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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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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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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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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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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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日~2000年5月19日為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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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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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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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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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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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0日~2002年1月31日為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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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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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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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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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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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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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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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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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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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國民黨內脫離成立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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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民主非政黨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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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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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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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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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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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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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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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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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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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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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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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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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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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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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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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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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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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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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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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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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屆立院橫跨李登輝政府與陳水扁政府兩屆政府,中間歷經政黨輪替,故不特別標示出執政黨。
主要議案
通過法案
第4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菸酒管理法》
- 《離島建設條例》
- 《軍事教育條例》
- 《土地徵收條例》
- 《國防法》
- 《民防法》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菸酒稅法》[2]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災害防救法》[3]:130,140
- 《金融機構合併法》
- 《企業併購法》[4]
除此之外,本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或廢止:
其他議案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參見
中華民國各時期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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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部分諮詢性質機關 |
臨時政府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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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時期 | 國會(1913年-1925年) |
- 第一屆(1913年-1914年;1916年-1917年;1922年-1924年/1925年)
- 第二屆(1918年-1920年)
- 第三屆(1921年選舉,未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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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立法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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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期 | 立法院(1928年-194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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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政会(1938年-194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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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立法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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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政府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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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924年至1925年民间曾成立各种 国民会议促成会,以抵制善后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