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级别相当于副省部级的城市,1994年2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至1997年,这类城市共有16个,后因重庆升格为直辖市而减至15个,其中10个为省会城市,即广州、杭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济南、沈阳、长春和哈尔滨;两个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即深圳与厦门;而大连、深圳、青岛、宁波和厦门5个市还同时是中国的计划单列市[3]。
副省级市在中国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至2009年底,15个副省级市的GDP总量占全国的20%[2][4]。
东北地区(4个) · 华东地区(6个) · 华中地区(1个) 华南地区(2个) · 西南地区(1个) · 西北地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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