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現址位於舊最高法院大樓 ,因1997年之前香港本地未有終審法院。1997年後該大樓曾作舊立法會大樓 直到2015年9月7日
終審法院大樓上佇立的正義女神 泰美斯 雕像
皇家盾形紋飾、真理之神阿勒忒亞及憐憫之神克勒門提那雕像
ERECTED·A·D·MDCCCCX當中為指公元1910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英語: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簡稱香港終審法院 (英語: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或終院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庭制度內的最高上訴法院 [ 1] ,相當於其他地方的最高法院 。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 (包括上訴法庭 及原訟法庭 )的民事 及刑事 上訴 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 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根據香港基本法 ,終審法院可就香港自治事務解釋基本法。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 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故香港終審法院並無完全的解釋基本法權力,在吳嘉玲案 ,終審法院將必須提請釋法的條件歸納為「分類條件」(即牽涉的條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和「必要條件」(即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有關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因此法院只會在兩個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會提請人大釋法。
香港終審法院從1997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在中環 炮台里 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辦公[ 2] 。當香港立法會 2011年遷往立法會綜合大樓 、而舊最高法院大樓 經過復修後,終審法院於2015年9月7日遷往舊最高法院大樓[ 3] ,而舊址亦將移交其他政府部門或香港聖公會 使用。[ 4]
歷史
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正門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 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 5] 。為體現一國兩制 之下香港的獨立司法權 及終審權 [ 6] ,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庭。根據《基本法 》,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繼續實行普通法 制度。香港法院 判案時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 、澳洲 、紐西蘭 、加拿大 )的案例[ 7] ,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6] 。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香港居留權爭議 作出的裁決,香港特區政府 對判詞表達不滿並向中國國務院 報告請求澄清立法原意,進而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一次解釋香港基本法 。因該次人大釋法直接衝擊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和三權分立 ,香港法律界發起史無前例的黑衣遊行,抗議人大釋法[ 8] 。此次釋法後,這亦意味著日後具爭議的案件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不但特區政府可以提請人大釋法以推翻任何司法裁決,甚至中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直接主動進行釋法。事後,維基解密 披露的美國駐港總領事館 電文指出,當年終審法院審理居港權案的5名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抗議,但因憂慮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獨立性而沒有實行[ 9] 。
與此同時,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 判決中確立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 的權力[ 10] :
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法院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乃責無旁貸,沒有酌情餘地。因此,若確實有抵觸之情況,則法院最低限度必須就該抵觸部份,裁定某法例或某行政行為無效。
——吳嘉玲訴入境事務處處長 ( 第㆓號 ) [1999] 1HKLRD 579
時任五名法官認為此舉正遵從權力分立 的原則,以憲法制衡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構,確保它們依《基本法》行事。
此外,判詞亦明確指出特區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或其常務委員會 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他們認為,《基本法》與其他憲法一樣,任何抵觸《基本法》的法律均屬無效並須作廢。特區法院在《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下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當涉及是否有抵觸《基本法》及法律是否有效的問題出現時,這些問題均由特區法院裁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行為,以確保這些行為符合《基本法》。
法律解釋權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基本法 》及《國安法 》外的香港法律 具有最終解釋權[ 11] 。《基本法》第158條和《國安法》第65條規定,它們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香港法院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 範圍內的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然而,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則香港法院必須在作出最終判決前先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12]
法官
委任
根據《基本法 》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法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推薦,由行政長官 任命。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徵得立法會 同意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備案。
資格
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
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
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
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法官
此外,首席法官 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 擔任。
任期
在獲委任時未年滿65歲的首席法官及常任法官須於年滿65歲時離任,但任期可由行政長官分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或首席法官 的建議延期不超過2次,每次3年。而在獲委任時已達65歲的首席法官 及常任法官,其任期為3年,其後可再延續3年。
非常任法官沒有指定退休年齡,他們的任期為3年,但行政長官 可根據首席法官 的建議,將任期不限次數延續,每次續期為3年。
法官列表
以下名單依任命順序排列,粗體 為現任法官。
首席法官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任期
李國能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rable Mr Andrew Li Kwok-nang,GBM
1997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
馬道立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rable Geoffrey Ma Tao-li,GBM
2010年9月1日-2021年1月10日
張舉能 首席法官,大紫荊勳賢 [ 13]
The Honourable Chief Justice Andrew Cheung Kui-nung,GBM
2021年1月11日-
常任法官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任期
備註
烈顯倫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Henry Denis Litton,GBM
1997年7月1日-2000年9月14日
沈澄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Charles Arthur Ching,GBM
1997年7月1日-2000年10月6日
[ a]
包致金 法官,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Syed Kemal Shah Bokhary,GBM
1997年7月1日-2012年10月24日
陳兆愷 法官,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Patrick Chan Siu-oi,GBM
2000年9月1日-2013年10月20日
李義 法官 ,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oberto Alexandre Vieira Ribeiro ,GBM
2000年9月1日-
鄧楨 (鄧國楨)法官,大紫荊勳賢 ,SBS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obert Tang Ching,GBM ,SBS
2012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4日
霍兆剛 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Joseph Paul Fok
2013年10月21日-
張舉能 法官,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ndrew Cheung Kui-nung,GBM
2018年10月25日-2021年1月11日
林文瀚 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Johnson LAM Man-hon
2021年7月30日-
非常任法官
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0條(非常任法官人數的限制)規定,非常任法官任何時候都不能超過30名。
非常任香港法官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任期
備註
羅弼時 爵士
Sir Denys Tudor Emil Roberts
1997年7月28日-2003年7月27日
[ b]
赫健士 爵士
Sir Alan Armstrong Huggins
1997年7月28日-2003年7月27日
[ c]
麥慕年先生
Mr Art Michael McMullin
1997年7月28日-2003年7月27日
[ d]
康士 爵士
Sir Derek Cons
1997年7月28日-2006年7月27日
邵祺先生
Mr William James Silke
1997年7月28日-2009年7月27日
[ e]
傅雅德先生
Mr Kutlu Tekin Fuad
1997年7月28日-2009年7月27日
[ f]
郭樂富先生
Mr Philip Gerard Clough
1997年7月28日-2006年7月27日
[ g]
麥德高先生
Mr Neil MacDougall
1997年7月28日-2003年7月27日
鮑偉華 爵士,GBS
Sir Noel Plunkett Power,GBS
1997年7月28日-2009年11月19日
[ h]
黎守律 先生,GBS
Mr Gerald Paul Nazareth,GBS
1997年7月28日-2012年7月27日
[ i]
馬天敏 先生,GBS
Mr John Barry Mortimer,GBS
1997年7月28日-2015年7月27日
烈顯倫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Henry Denis Litton,GBM
2000年9月14日-2015年9月13日
沈澄 先生,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Charles Arthur Ching,GBM
2000年10月7日-2000年11月30日
[ a]
鄧楨 (鄧國楨)法官,大紫荊勳賢 ,SBS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obert Tang Ching,GBM ,SBS
2010年9月1日-2012年10月24日 2018年10月25日-
司徒敬 法官,GBS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Frank Stock,GBS
2010年9月1日-
夏正民 先生,GBS
Mr Michael John Hartmann,GBS
2010年9月1日- 2016年8月31日
包致金 法官,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Syed Kemal Shah Bokhary,GBM
2012年10月25日-
陳兆愷 法官,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Patrick Chan Siu-oi,GBM
2013年10月21日-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海外非常任法官)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國籍
任期
備註
梅師賢 爵士,KBE ,大紫荊勳賢
The Honourable Sir Anthony Mason,KBE ,GBM
澳大利亞
1997年7月28日- 2015年7月27日
顧安國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Cooke of Thorndon
新西兰
1997年7月28日- 2006年7月27日
[ j]
沈穆善 爵士
The Right Honourable Sir Edward Somers
新西兰
1997年7月28日- 2003年7月27日
[ k]
杜偉舜 爵士
The Honourable Sir Daryl Dawson
澳大利亞
1997年9月1日-2003年8月31日
李啟新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
英国
1998年1月12日-2004年1月11日
[ l]
賀輔明 勳爵,GBS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Hoffmann,GBS
英国
1998年1月12日-
布仁立 爵士,KBE ,GBS
The Honourable Sir Gerard Brennan,KBE ,GBS
澳大利亞
2000年7月28日-2012年7月27日
艾俊彬 爵士,GBE
The Right Honourable Sir Thomas Eichelbaum,GBE
新西兰
2000年7月28日-2009年7月27日
[ m]
苗禮治 勳爵,GBS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Millett,GBS
英国
2000年7月28日-2021年5月27日
[ n]
伍爾夫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Woolf of Barnes
英国
2003年7月28日- 2012年7月27日
施廣智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Scott of Foscote
英国
2003年7月28日- 2012年7月27日
韋卓善 爵士
The Right Honourable Sir Ivor Richardson
新西兰
2003年7月28日- 2009年7月27日
[ o]
馬曉義 先生
Mr Michael McHugh
澳大利亞
2006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高禮哲 爵士
The Right Honourable Sir Thomas Munro Gault
新西兰
2006年7月1日-2015年5月19日
[ p]
紀立信 法官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Murray Gleeson
澳大利亞
2009年3月1日-2024年3月1日 [ 14]
華學佳 勳爵,GBS ,PC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GBS ,PC
英国
2009年3月1日-2023年11月16日
[ q]
廖柏嘉 勳爵,GBS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GBS
英国
2009年3月1日-
郝廉思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
英国
2011年6月30日-2024年6月6日
簡嘉麒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Clarke of Stone-cum-Ebony
英国
2011年6月30日-2020年6月29日
范理申 勳爵,KG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KG
英国
2012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
施覺民 先生,AC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James Jacob Spigelman,AC
澳大利亞
2013年7月29日-2020年9月2日
甘慕賢 法官,AC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William Montague Charles Gummow,AC
澳大利亞
2013年7月29日-
范禮全 法官,AC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obert French,AC
澳大利亞
2017年5月31日-
韋彥德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Reed
英国
2017年5月31日-2022年3月30日[ 15]
何熙怡 女男爵, DBE ,PC ,FBA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Baroness Hale of Richmond,DBE ,PC ,FBA
英国
2018年7月30日- 2021年7月29日
麥嘉琳 法官,PC ,CStJ
The Right Honourable Beverley McLachlin,PC ,CStJ
加拿大
2018年7月30日-2024年7月29日
岑耀信 勳爵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Sumption
英国
2019年12月18日-2024年6月6日
賀知義 勳爵, PC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Hodge
英国
2021年1月1日-2022年3月30日[ 15]
祈顯義 法官,AC
The Honourable Patrick Anthony Keane,AC
澳大利亞
2023年4月6日-
歐頌律 法官,AC
The Honourable James Leslie Bain Allsop,AC
澳大利亞
2024年5月24日-
截至2024年為止,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包括已離職的法官)中,有14位是英國籍,10位是澳洲籍,5位是紐西蘭籍,1位是加拿大籍。
自從《港區國安法 》立法後,多位海外非常任法官先後請辭。2021年,何熙怡宣佈不再續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亦宣佈提早請辭。2022年3月30日,英國最高法院 宣布,院長 韋彥德 及副院長賀知義 ,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韋彥德在聲明中表示「香港的法院對法治的堅持繼續備受國際社會尊重」。儘管如此,但他與英國政府共同商討後認為,他們難免會被認為「是幫一個背棄政治及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難以繼續出任終審法院法官[ 16] 。2024年6月6日,岑耀信 勳爵及郝廉思 勳爵一同請辭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 17] 。
其他
註釋
^ 1.0 1.1 沈澄先生於2000年11月30日逝世。
^ 羅弼時爵士於2013年5月19日逝世。
^ 赫健士爵士於2009年12月10日逝世。
^ 麥慕年先生於2017年3月10日逝世。
^ 邵祺先生於2012年1月17日逝世。
^ 傅雅德先生於2013年7月25日逝世。
^ 郭樂富先生於2015年逝世。
^ 鮑偉華爵士於2009年11月19日逝世。
^ 黎守律先生於2018年8月13日逝世。
^ 顧安國勳爵於2006年8月30日逝世。
^ 沈穆善爵士於2002年6月3日逝世。
^ 李啟新勳爵於2019年9月25日逝世。
^ 艾俊彬爵士於2018年10月31日逝世。
^ 苗禮治勳爵於2021年5月27日逝世。
^ 韋卓善爵士於2014年12月29日逝世。
^ 高禮哲爵士於2015年5月19日逝世。
^ 華學佳勳爵於2023年11月16日逝世。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