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Kaohsiung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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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類型 | 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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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部門 |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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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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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 洪信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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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閱主任檢察官 | 徐弘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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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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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法務部長、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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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單位 | 書記處、觀護人室、法醫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一級單位書記處之下並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總務科、研考科、資料科等6科及法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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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4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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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署本部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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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署本部 +886 7 216-1468廉政服務專線 +886 7 216-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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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 www.ksc.moj.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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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或者雄檢,是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署辦公。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33年(昭和8年),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並同時設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此即高雄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
- 1945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管轄區域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 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易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 2016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管轄北高雄26區,本署轄區縮減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及東沙與南沙群島。
-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檢察署機關銜刪除「法院」二字,直接稱為檢察署。[1]
- 2018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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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
本署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觀護人室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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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檢察長
註釋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