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准的修正案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英语: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英语:Convention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議會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用州制宪会议(英语:state ratifying conventions)的方式來批准。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二十七項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前十項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由於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十七項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在南北戰爭後五年內通過,被稱為重建修正案。只有第十八修正案被其後的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參眾兩院,但之後至今卻仍沒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會的決定(實際上已擱置),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期限,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