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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崙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法语: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马尔维尔(法语: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默纳及波塔利斯(法语: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本人亦有亲自参与讨论和审议。於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採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三编的名称分别为:
该法典基于個人主义和自由平等的思想,為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之絕對性、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三项原则。但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受判例和学说大幅修正,並予以部分改正及制定相應之特别法。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之《德国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的《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影響鉅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