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英語: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业也屬於不動產。
英语real estate中的“real”(意为“真实的、实物的”)来自古法语real(比较现代法语réel,“真实的、实物的”),派生自拉丁语res(意为“事情、物件”),指的是实际存在的财产。[1][2]与同形的real(“雷亚尔,西班牙和葡萄牙曾经使用过的一种货币单位”,与英语royal同源)来源不同。
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不動產指: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條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須繳付印花税[3]。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