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棨(1885年—?)字少旭,福州闽侯人。中国法学家、律师。中华民国及满洲国政治人物[1]。
他早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回国后,他历任进士馆及仕学馆教习、教务提调、学部参事、京师法政专门学校教务长、宪政编查馆统计局科员。宣统元年正月(1909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4月,他任京师大学堂法政科监督[2]。
1912年,他任教育部专门教育司司长。1913年后,他历任大理院推事,京师、江苏及湖北等处高等审判厅厅长、司法部司法讲习学评议员。1931年,他作为文绣诉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一位是林廷琛),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
满洲国成立后,林棨历任满洲国执政府秘书处秘书官,不久任满洲国最高法院院长,任至193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