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藝獎,是中華民國一個文藝獎項,現今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頒發,獎勵對象為「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1]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5月1日(民國六十三年),是中華民國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而設,除設置國家文藝獎以外,獎助文藝作品翻譯、文藝活動、文藝人才、文藝事業以及國際文藝交流等;獎助分12類、36獎項,得獎者可獲得獎金新台幣20萬元及金質獎章;自1982年(第八屆)起,設立特別貢獻獎得獎人;自1989年以後,獎金增至新台幣30萬元以至40萬元。
1992年至1996有時會同時舉辦中華民國翻譯獎。[2]
1997年(民國八十六年)國家文藝獎改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承辦,原稱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官方及媒體稱「文藝獎」,以便與舊制「國家文藝獎」有所區別;但官方於2001年經過文建會更名為「國家文藝獎」,至此兩者名稱混同。
舊制已辦二十二屆,新制卻從第一屆開始。舊制與新制最大差別:舊制「類別與項目」較為細密完整,比如文學部分,舊制細分小說、散文、兒童文學、新詩、舊詩、歌詞、傳記文學、新聞文學、戲劇、文藝理論、電影劇本等,每屆申請人夠水準則頒發,無則從缺。新制則較重視終身成就,未必與當年成就有關,如文學類則僅一人得獎,為獎勵以生命力量堅持持續藝術創作,並積極創造獨特且具現代性的風格之藝文工作者。原分為舞蹈、戲劇、文學、美術、音樂五類,2003年加入電影及建築兩類,並將獎金增至新台幣60萬元,2009年又修訂為每名得主獲得100萬元。舊制得獎人亦皆當代文學藝術碩彥,少數人在舊制與新制上重複得獎;舊制得獎名單有待補遺。
2015年改為兩年一頒,文化部也要求國藝會在頒獎典禮部分,預算比例不得像過去幾屆過高,避免模糊挹注藝術資源的焦點。國藝會執行長陳錦誠表示:「會有這樣的變革,是因為考慮藝術創作的卓越,需要時間累積與淬鍊。」至於每隔一年舉辦國家文藝獎所省下的1500萬預算,將會回到其他補助機制,繼續挹注藝術文化。
為了推廣得獎者的創作思維與歷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與民間出版社合作出版每位得獎者的傳記,並委託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製作紀錄片《文化容顏》,使社會大眾得以深刻瞭解他們的藝術生命。
1987年6月30日到7月15日收件[8]。1988年3月25日公布得獎名單,4月14日頒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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