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位,又称封爵、世爵,是古代皇族、贵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级与权利的高低。世爵从夏商时期开始,到中华民国建立后的1930年代左右结束。
按《通典·职官·封爵》记载,自尧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朝置爵三等:公、侯、伯,无子、男二等。《礼记》等文字资料能提供佐证,但是究竟历史事实如何,目前缺乏足够的考古资料。有学者认为远古的五等爵制度只是后世理想化的编纂。从甲骨文来看,商代的公爵通常仅为对死者的尊称,方国国君、诸侯可以有“侯”、“伯”、“子”或“田”的爵称。
周朝革命,武王克殷而立之际,设立严格的等级分封制,最初设公、监、侯、伯、子五等爵[來源請求],三監之亂後改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世襲罔替。比男爵更低的封国仅为“附庸”,只能依附于其他有五等爵位的诸侯国。 西周时期有爵位的贵族统称诸侯,诸侯皆有封地,其封地相当于地方行政单位;諸侯的封地称“諸侯國”,按照爵等的不同,诸侯国须对周王室尽贡赋朝见等畿服义务[1]。
诸侯作为天子的封臣尽朝觐义务的同时,又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君长,拥有自己的属臣和附庸。属臣是诸侯国内掌管政务的卿士;附庸则是有土地的卿士,不在诸侯国内主政,但是依附于诸侯。卿士包括卿(可能分上卿、下卿不同等级),大夫(可能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不同等级)及士(可能包括元士、中士、庶士不同等级),构成了五等爵体系之外的没有爵位的贵族等级。
卿士的封地称作“邑”,在對封邑行使統治權的同时受命於所依附的諸侯。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同时,其本身在理论上也应该是最大的诸侯之一,其直接管辖的领地称为王畿。王畿之内,也设有卿、大夫、士等官职。由于王畿之内的卿士是直接从属于周天子的属臣,其身份等级高于作为诸侯附庸的同级别附庸;一旦受封土地,王畿之内的卿、大夫及士身份等级分别视同侯、伯及子男等有爵位的贵族[2]。
到了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相继称王,并普遍废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有些诸侯国改行郡县制,各国纷纷设置了新的封爵制度,产生了一些有别于之前卿大夫的爵位封号,如徹侯、封君、秦国的二十等爵制等等。这些新设的封爵有些有食邑,有些只有俸禄,大多數都不能世袭。列国内仍然有“卿”、“大夫”、“士”的爵位。楚國统治中心在当时的中原地区以外,周人封给的爵等为子但自称为王,并且因长期兼并周边小国及部落,国土广大、风俗文化与中原王室及诸侯相异,也不采用五等爵制度,而是另设通侯、執圭、執帛等爵位。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改徹侯為列侯,內侯為倫侯[3]。
西漢基本沿袭秦二十等爵,其上又设王爵(即諸侯王)。
公元前202年汉朝建立后,高皇帝刘邦将一些在楚汉战争中立有大功的将领封为诸侯王,加上在此之前便已受封的英布等,共有异姓诸侯王七人。此外,刘邦还将他的(堂)兄弟及儿子封为诸侯王,后世的汉朝皇帝也大多将自己的儿子封为诸侯王。
早期的诸侯国大的包含数十个郡,小的也有数郡,都由诸侯王自行治理,汉朝朝廷只任命太傅而已,其余官員皆由王自己任命。在诸侯国中,太傅辅佐诸侯王,內史治理国民,中尉掌管武将军职,丞相统领众官,其他卿大夫都官等都像朝廷一样[4]。
劉邦在剪除異姓王之後,規定“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誅之”[5]。刘邦死后,汉惠帝刘盈继位,太后吕雉掌权,她加封自己的侄子、侄孙为诸侯王,被称为“诸吕”,但在吕雉死后均被铲除。
随着诸侯王势力的不断壮大,汉朝朝廷的中央集权政策与诸侯王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最终发展成为七国之乱。
漢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後,于景帝中五年(前145年)下令諸侯王不得再治理国家,仅仅以租税为供养,由天子为其任命官吏,并将诸侯王国的“丞相”改為“相”,取消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官职,減少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的員額。漢武帝時,将諸侯王国的“太僕”改為“僕”,官秩由二千石降為千石,郎中令亦降為千石。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取消诸侯王国的內史,令相如同郡的太守一样负责治理國民,中尉则如同郡的都尉一样[4]。
刘邦分封诸侯王时,规定诸侯王死后王国由王太子单独继承;到了汉武帝时,为了继续削减诸侯国的势力,汉武帝在主父偃的建议下开始实行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王太子在继承王国时需要将部分国土交给自己的兄弟封为列侯。
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将周朝后裔承休侯姬當和商朝后裔紹嘉侯孔何齊进封為承休公、紹嘉公,封地增加至方圆百里,之后又改為鄭公、宋公。[6]
西汉末年,王莽被封为安汉公,其子王安和王临也被封为新举公和褒新公。
漢初,改稱列侯為徹侯、倫侯為關內侯,封功臣和王子、外戚共一百四十三人為侯,封地户口多者可達数万,少者也有數百。徹侯與關內侯原級世襲,其餘爵位降級世襲[7]。徹侯本封地稱為“某侯國”,別封地則稱為“某侯某邑”[8]。侯國為縣級政區之一,設相,相當於縣、道、邑之令長。徹侯自置家丞、庶子、门大夫、洗马、行人等家臣[4]。漢武帝時,因避諱改稱徹侯為通侯,後又稱列侯。漢武帝為削弱諸侯王的實力,頒布推恩令,析諸侯國領土封王子為列侯,侯國別屬漢郡[9]。
虽然高皇帝刘邦在白馬之盟中规定“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即封侯的必要条件是立有功勋,但实际上皇后的父亲和太后的兄弟均可封侯,到了汉武帝时为宰相封侯也成为了惯例。
從西漢開始,皇帝經常對百姓進行賜爵,但爵不得過公乘。汉初赏赐爵位的同时根据爵位等级授予不同大小的田和宅[10]。
汉武帝时,为筹措战费,令卖二十等爵(关内侯之下),致使二十等爵为人所轻。于是为将士立功者另设武功爵十一等(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三级良士,四级元戎士,五级官首,六级秉铎,七级千夫,八级乐卿,九级执戎,十级政戾庶长,十一级军卫),后亦卖之。[11]
西漢孺子嬰居攝三年(8年),在王莽的主導下施行五等爵,又改關內侯為附城。[12]
新朝建立後,繼續施行五等爵制。始建國四年(12年),王莽授諸侯茅土,其中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伯二十一人,子百七十一人,男四百九十七人,凡七百九十六人。又有附城千五百一十一人。公的封地方百里,稱為“同”,有眾萬戶;侯、伯的封地方七十里,稱為“國”,眾戶五千;子、男的封地方五十里,稱為“則”,眾戶二千五百。但因图簿未定,未授国邑,僅給月钱数千。[13]
東漢的爵制基本沿襲西漢之制。漢光武帝建武元年(25年)[14],将列侯分为縣侯、鄉侯、亭侯三个等级,仅对縣侯仍然设置侯國。列侯舊有家臣中的行人、洗馬、門大夫被廢除,食邑千戶以上的设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滿千戶的僅设置庶子一人[15]。建武十三年(37年),将遠支諸侯王降封為列侯,近支諸侯王降封為公。建武十七年(41年),又重新進封諸国公為王[16]。
漢獻帝建安二十年(215年),曹操對二十等爵制進行了改革,將原來的十八級到十五級爵位分別改為名號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以賞軍功。[17]
建安十八年五月,汉献帝下诏册封曹操为魏公,加九锡;建安十九年三月,汉献帝下诏令魏公位在诸侯王上;建安二十一年四月,汉献帝下诏封曹操为魏王。这是东汉爵位制度在末期的特例。
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年),設郡公、縣公二爵,封皇子為郡公、皇弟為縣公。黃初三年(222年),進封諸公為王,王爵始分為郡王、縣王二等,又規定王之庶子封鄉公,嗣王之庶子封亭侯,公之庶子封亭伯。[18]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開建五等,分郡公、縣公、大國侯、次國侯、大國伯、次國伯、大國子、次國子、大國男、次國男十級[24],設置相以及典祠、典書、典衛、典禮令(或長、丞)等國官,配備車前司馬、旅賁等儀仗,縣公以下皆有固定封疆里數和食邑數。自騎督以上六百餘人皆封。[25][26]
蜀漢、孫吳的爵制沿襲曹操改革之前的東漢制度,唯蜀漢對封侯嚴格管控。[27]
西晋的爵制基本沿襲咸熙之制。泰始元年(265年),新設郡侯一爵。咸寧三年(277年),改封諸王,將王爵分為大國王(二万户以上)、次國王(万户以上)、小國王(又分為五千戶以上、不滿五千户)、縣王(三千户)四等。同時確定了諸王、郡公侯支子的推恩分封之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以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小國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為男,除此之外不得再封授五等爵[28]。太康十年(289年),改王國相為內史,以數郡為國改封或新封皇子為王,其王國支郡太守亦改為內史[29]。
晉制,郡公、郡侯之國改太守為相,其餘五等封國在郡縣行政體系之外、具有固定封疆里數,魏制縣公之國改縣令長為公國相,縣侯(列侯)之國改縣令長為侯相[30]。二十等爵沿襲舊制,關外侯以上爵位授予高官或有功者,其餘爵位賜予下層吏民[31]。
東晋初期,對爵制進行了大幅調整。停授郡侯、舊制五等爵、魏制縣公。新制五等爵分為實封、虛封兩類,實封者加“開國”,虛封者加“五等”,公封郡、縣,侯伯子男封縣,“開國”者改封地郡太守、縣令長為相[38][30]。開國郡公、縣公為第一品,開國縣侯、伯、子、男為第二品[39]。晉元帝太興元年(318年),規定食邑九分食一[40]。
南朝前期的封爵制度基本承襲東晉之制。宋孝武帝孝建二年(455年),降殺蕃國禮儀,並革除郡縣内史、相及封內官長向国主稱臣之制[41]。皇帝支子封郡王,食邑少者二千戶,多者五千戶,宋孝武帝時令襲封王之婚葬之禮不得同於始封王[41]。皇太子冢嫡者亦封郡王,食邑二千戶[42];支子並封開國縣公,食邑一千五百戶。始封王支子封開國縣侯,食邑一般為千戶[43]。
諸王除置師、友、文學三位不臣之官外,設置郎中令,中尉,大農,左、右常侍,侍郎,上、中、下軍將軍,典書、典祠、典衛、學官令,典書令丞,治書,中尉司馬,世子庶子,陵、廟、牧長,謁者,中大夫,舍人,典醫、典府丞等稱臣國官。開國公減省中尉,左、右常侍,上、中、下軍將軍,中尉司馬等國官;開國侯又減省大農、侍郎;開國伯、子、男又減省郎中令。列侯置家丞(食邑千戶以上置)、庶子等家臣。[40]
南朝梁時,郡王按世次親疏分為正王、嗣王、蕃王三等,列侯之縣侯改稱湯沐食侯[38]。皇帝支子封郡王,是為正王,食邑一般為二千戶(南朝陳小國僅千戶[46]),正王世子襲封嗣王,嗣王、蕃王世子襲封蕃王。皇太子冢嫡者亦封郡王,支子並封開國縣公(食邑一千五百戶[47])[48]。正王支子並封開國縣侯,食邑一般為五百戶[49]。其餘宗戚有服屬者,封湯沐食侯、鄉侯、亭侯,以遠近為差次[50]。
諸王和公侯伯子男均開國置國官,國官對國主稱臣,對皇帝則稱陪臣,正王另置師、友、文學三位不臣之官,郡縣內史、相之制沿襲前朝。正王加將軍號者均開府置佐史,其餘人督、都督諸軍事者亦開府置佐史,佐史的品秩由府主的身份來決定。列侯置家丞(食邑千戶以上置)、庶子等家臣[48]。
南朝陳基本沿襲梁制。
諸王和公侯伯子男所置國官及其官班(梁)、官品(陳)、官秩(陳)、冠服、印綬如下[48][51]:
道武帝登国元年(386年)始賜五等爵,皇始元年(396年)增設王爵,天赐元年(404年)废伯、男二爵,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除皇子外,功臣也得封王。爵位均為虛封,分為正爵、假爵兩類,正爵可世襲,假爵不可世襲。后复伯、男二爵。[53][54][55]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年),推行爵制改革,廢除假爵,將爵位分為實封、虛封兩類。王爵和開國爵為實封,享有食邑,開國置官屬,郡為王國者改太守為內史,郡、縣為五等封國者改郡太守、縣令為相。郡王按世次親疏分為親王、始蕃王、二蕃王、三蕃王四等。散爵為虛封,無食邑和官屬。非太祖子孫及異姓為王者皆降為公,公降為侯,侯降為伯,子男仍舊。太和十八年(494年),制定租税分食制,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制定的《後職員令》中又規定了爵位的官品。[56]
諸王和開國公侯伯子男所置國官及其官品如下[53]:
北齊爵制基本沿襲北魏、東魏之制,王爵分親王、嗣王、庶姓王三等[59],五等爵分開國爵、散爵兩類。王爵與開國爵為實封,所置國官沿襲北魏之制[60],但廢除了郡縣內史、相之制[61]。食邑分食比例為諸王三分食一,開國公侯伯子男四分食一。文宣帝即位後,改用食幹給予諸侯租稅,食幹制逐漸取代了食邑制,但食幹不能傳及子孫[38]。
孝閔帝元年(557年)据《周礼》進行改制,在開國郡公之上增設國公一爵,採用周代國名和漢代州名封高官、宗室為國公。武帝建德三年(574年),在郡王之上增設國王一爵,進封宗室諸公為王。北周廢除了散爵,郡公至县男皆加“開國”,但開國爵卻走向虛散化,國官大量減省,食邑虛指,只有寄食別地者才享有實封收入[38]。郡縣內史、相之制也不復存在[61]。
隋文帝基本沿袭北周之制,置九等爵。[64]
諸侯加不同散實官者,所置國官及其人數不同,如下:[64]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推行官制改革,廢除舊爵,新置王、公、侯三等爵,不再加“國”或“開國”。國令改為家令,其餘國官均廢除。[64]
唐初,廢除了隋煬帝時的爵制,恢復了隋文帝時的九等爵制,王封國、郡,公封國、郡、縣,侯、伯、子、男封縣,封郡、縣者皆加“開國”,名山大川及畿內縣不封。皇兄弟、皇子封親王,皇太子諸子封郡王,親王諸子封開國郡公(承恩澤者封郡王、國公)。由低級爵位進封至開國郡公以上者,舊爵回授子孫。承袭亲王者封嗣王,承袭郡王、特封王者封國公,嗣王與公侯伯子男均原級世襲,襲爵順位依次為嫡子、嫡孫、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孫同母弟、庶孫(曾、玄以下同此,無子者可養同宗合於昭穆者為嗣子)[65][66]。
唐朝封爵的食邑制度因襲北周、隋朝之制,本身为虚封,唯加食实封者可以收取封戶的租賦(唐玄宗時改为领取俸禄)。除了食邑,另有永业田。
安史之亂後,封爵進一步虛散化,出現了無法襲爵、降級襲爵、襲爵等待期增長的現象,開啟了宋朝爵位不能世襲的先聲[69]。與此同時,出現了開國郡侯、開國郡伯、開國郡子、開國郡男等新爵位,並為五代、遼、金所沿襲[70][71][72]。唐朝晚期,郡王之上增設以郡名命名卻無“郡”字的王爵[73]。
五代時期,王、公國名出現等級之分,親王之上增設國王(分為一國、二國)。[73]
五代後期到宋初,對晚唐以來混亂的爵制進行了調整,王、公封國或郡,侯封郡,伯、子、男封縣,封郡、縣者皆加“開國”。常設爵位皆有食邑,但為虛封。文武官員的官職達到一定級別後,無論是否有功皆可獲得封爵,升遷或遇慶典時可加食邑,食邑達到上一級爵位的最低食邑數後即進爵。現任、前任宰相食邑和食實封通及萬戶者,封國公。自開國郡侯以上可以獲得食實封,每月每户折钱二十五文,随官俸发给。宋理宗時,食實封不再給錢,也成為虛封[70][74]。
除了常設爵位,另有不加“開國”一詞的特設爵位郡公、侯、縣公、公。宗室死後,追贈節度使者追封國公,追贈節度觀察留後(承宣使)者追封郡公,追贈觀察使或防御使者追封侯[68][70]。
宋朝的爵位一般为终身爵,为象征性尊荣,不可傳于子孫。僅有安定郡王、四嗣王、文宣公(衍聖公)、崇義公等七個爵位可以傳襲,其中安定郡王與四嗣王採用兄終弟及制[75]。
王、公國名分為大國、次國、小國三等,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景祐三年(1036年)章得象曾制定封爵所用的郡國名,南宋後期新修訂的郡國名如下:[76]
遼朝的封爵制度基本沿襲晚唐五代之制,分國王(二國)、國王(一國)、王、郡王、国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伯(開國郡伯、開國縣伯)、開國子(開國郡子、開國縣子)、開國男(開國郡男、開國縣男)十一等十五種。王、公國名分為大國、次國、小國三等,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封爵皆有食邑,只有加實封者才享有賦稅收入。[77]
金朝的封爵制度基本沿襲遼制,追贈的爵位不加“開國”,海陵王正隆二年(1157年)廢除國王。[78]
金朝王、公國名基本沿襲遼制,仍然分為大國、次國、小國三等,每等內部亦有高低順序。[78]
西夏爵位於舊史並未記載,後人根據出土文獻如《官階封號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考證出有國王、太王、平王、郡王、嗣王以及東院王、南院王、西院王、北院王等王爵[79]。
元朝置八等爵。王爵唯皇族、蒙古贵族可封,国公封赐甚滥,郡公以下多用於追赠。[80]
明朝初期參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後來又革除子、男二爵,只留公、侯、伯三等,並定制:「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明朝爵位分兩種,一是只授終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襲(世)。爵位的「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除有軍功者外,可得爵號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衍聖公及駙馬都尉、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但只是給誥而不給券。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公、侯、伯只有爵號和食祿,並無封邑。
明朝,王爵为皇族专享(开国诸大将死后有追封郡王者),王爵均世袭罔替:
皇族女性稱號:
俸祿為本色糧、折色糧、折鈔(即紙幣)等所組成:
明朝另有公、侯、伯三等爵專授功臣和外戚,三等爵一般世襲罔替,也有降等襲爵〈子孫襲爵比本人低一等,但世襲罔替〉或不能繼承〈流爵〉者。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四等:
公侯伯爵中,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93]
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公、侯、伯封號分四等歲祿以功為差,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这五等封爵並不屬於明朝建立後的正式封爵体系,係明朝建立前,明太祖朱元璋給戰死的功臣追贈的封爵。
明朝建立後,確立的正式爵位為:國公、侯、伯。
公侯伯爵的俸祿[94]:
以下為《明會典》所述萬曆年間的規定。
公爵:不定,因人而異。
侯爵:亦不定,以年俸一千石〈五百本色,五百折鈔〉居多。亦有五百石或一千五百石者。
伯爵:以年俸一千石(三百至五百本色,五百至七百折鈔)居多。亦有七百石或一千一百石者。
清朝爵位按授予的对象分宗室、功臣、蒙古(回部、哈萨克)三种。清朝的封爵,与前代不同的是,所有的封爵只加美号,不加国号、邑号,如睿亲王、勇毅侯之类。
清朝宗室从高到低共十二级: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gūsa),“多罗”指一角(doro),“和硕”指一方(hošo),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
奉恩辅国公之前等称入八分公,与之后的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等爵位不同。冊封嫡子共二級,分別為世子(亲王嫡子)、與长子(郡王嫡子)。没有爵位的宗室成员统称为“闲散宗室”,可穿着四品武官官服。
除了清初受封的八大鐵帽子王礼亲王代善、郑亲王济尔哈朗、睿亲王多尔衮、豫亲王多铎、肃亲王豪格、承泽亲王硕塞、克勤郡王岳托、和顺承郡王勒克德浑、以及後來的雍正时怡亲王胤祥、同治时恭亲王奕訢、光绪时醇亲王奕譞、庆亲王奕劻共十二个王可以世袭罔替外,其余宗亲世爵只能遞降世袭。
宗室爵俸禄:
功臣爵又以相對於宗室爵而稱為「民爵」。乾隆十六年(1751年)定制,功臣爵位为以下二十七等:
功臣爵位俸禄
不列等世职俸禄
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银一两,兼支给米一斛。
其中一等台吉以上爵位可任札萨克,以下为闲散王公爵位。
外藩爵俸禄[97]:
中国历代受封女性通称为命妇,细分为内命妇和外命妇。
爵位制度是世袭制度的一部份。中華民國建立后的1912年,中國最後一個王朝清朝滅亡。北洋政府时期,清朝皇族的世袭爵位制度被废除,但蒙古王公、回部王公的世爵制度仍得到保留。袁世凱稱帝時,曾短暫恢復爵位制度。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后,除衍聖公保留到1935年之外,不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