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國聯邦參議院
Deutscher Bundesrat
第72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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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种类
领导
議長
结构
议员69
政党
会议地点
柏林萊比錫大街
普魯士貴族院
网址
Bundesrat
法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位於柏林的德國联邦参议院

德国联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是德国的立法机关之一,总席位69个,作为各政府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邦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任期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歷史

北德意志聯邦時期,設立了聯邦議會(Bundesrat),作為讓聯邦各國代表能進行討論的議會。

而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國後,它仍然以「帝國議會」和上議院「聯邦議會」(Bundesrat)的形式繼續存在。

1919年過渡到魏瑪共和國期間,名稱改為「Reichsrat」。

1934 年 1 月 30 日被《帝國新憲法法案》廢除。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更名為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並沿用至今。

此外,瑞士一所位處於德語區伯恩的一個立法機構,也被稱為聯邦議會。但與德國不同的是,他同時掌管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一般翻譯時會稱呼其為聯邦國會聯邦委員會

簡介

每個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其中北莱茵-威斯特法伦邦巴伐利亚邦巴登-符腾堡邦下萨克森邦各有六席,黑森邦有五席,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薩爾蘭邦汉堡邦不莱梅邦各有三席,其余七个邦各有四席。席位对应票数(參議員的產生基于州政府的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如巴伐利亞邦的執政黨是基社盟,則六名參議員皆為基社盟),每个邦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各邦政府可以指派的參議院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其席位,這些代表通常會包括16個联邦州的州长(Ministerpräsident)。

對於所有的法案,聯邦政府都必需先向聯邦參議院提出。這些法案分成兩種:

  • 要通過所有和邦相關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聯邦參議院同意。[1]
  • 對於所有其他法案,聯邦參議院有權以多數否決,但如果聯邦議院再以多數通過,法案依舊通過。相對的,如果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則聯邦議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讓法案通過。[2]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各州投票權

總投票權(不含席位):69

每個州至少擁有3個投票權,人口200萬以上為4個,人口600萬以上為5個,人口700萬以上為6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1條規定)。

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組成。雖然這不是法律要求,但每個州的總理或內閣部長通常都會出席。因此,沒有像聯邦議會那樣選舉議員,也沒有任期的概念。根據審議的法案,代表人數發生變化是正常的(例如,財務法案由財政部長出席,環境問題由環境部長出席),在聯邦議會裏並且沒有固定的成員人數。

全體會議中每個州有六個席位,但所有州的投票權均由一名代表行使。 《基本法》禁止單獨行使投票權。

主席由各州輪流擔任。此外,聯邦議長因死亡、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或其職務在任期屆滿前終止時,應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職權 。近年來,連續兩任聯邦總統霍斯特·克勒克里斯蒂安·武尔夫在任期中途辭職,時任聯邦議院主席延斯·伯恩森霍斯特·泽霍费尔被迫離職,直至選出新的聯邦總統。行使其權力。

聯邦政府不向各州的代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議會活動的所有費用,包括柏林州秘書處的運作費用,均由各州承擔。

歷任議長

參見

参考文献

  1. ^ Decisions on consent bills[永久失效連結]
  2. ^ Involvement in objection bills[永久失效連結]
  3. ^ 隸屬SPD,來自柏林的奧托·蘇爾英语Otto Suhr在1957年7月當選參議院議長,卻在任期前的1957年8月逝世。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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