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的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後,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1]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副院長均為無黨籍。現任院長為許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