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眾議院前身是1841年設立的莊園議會(英语:Assembly of Estates)(法语:Assemblée des États),由34名成員組成。在荷蘭國王兼盧森堡大公威廉二世的絕對君主制下,莊園議會的立法權力受到很大限制:它不能做出決定,並且對大公僅具諮詢作用,只有大公才能提出法律,議會每年只開會15天,而且這些會議都是秘密舉行的。[1]
1848年在法國和其他地方民主革命的氣氛下,卢森堡引入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改稱為眾議院,擁有完整立法權,即有權提出和修改法律,決定預算並進行調查,并举行公開會議。然而1856年威廉三世发动1856年盧森堡政變(英语:Luxembourg coup of 1856),莊園議會恢复,莊園議會拥有立法權,但大公在一定可以拒绝批准和頒布议会通过的法律,预算也不再需要每年审查,並且成立國務委員會,作為對眾議院的監督,可以就擬議的法案和法規提出意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