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投票是強迫公民領票、投票,或到達投票所報到的措施。因為秘密投票,強制投票措施無法禁止公民投下無效票。如果合資格選民不前住投票所報到,他可被罰款,失去社會服務資格,或可被監禁。在實施強制投票的選舉或公投中,其投票率一般是非常高的。
歷史
把投票視為公民責任的思想可以追溯到雅典古典民主時代。當時的投票方法仍然是自願的,然而依照阿里斯托芬的一齣話劇《阿卡奈人》(The Acharnians)中所描述,一些人好似被強迫帶到議事場地一樣。這個安排與現代的強制投票大為不同。
支持的理由
依義務說或權利義務說,投票也是人民義務,因此採強制投票。最常用來支持強制投票的理由是,強制投票可以提高公民的參與,確保國家可以代表所有公民,而不僅是只代表那些願意投票的公民。這也迫使政府去關心那些政治不活躍的人士。另外投票也被視為公民責任,一如繳稅一樣。公民有責任繳稅及成為陪審員,因此公民也有責任投票。
強制投票下的政治領袖有時也會聲稱他們的當選,比起沒有有強制投票下的當選者較有合法性。這是因為高投票率的緣故。
基於上述支持理由,強制投票措施通常也有便利投票的措施,例如投票只在週六或週日舉行,減少因公不能投票的可能。設立流動投票箱可以令年老,行動不便或因病留院的人士投票。設立郵遞投票則可便利因公外出的人士投票。
反對的理由
依權利說,投票是人民權利,因此投票與否自行決定。反對強制投票的理由視投票並非責任,而是權利。要落實這個權利,公民應有權決定投票,亦有權決定不投票;此論點主張投票正如言論自由,並不意味強迫發言一樣。這也正如很多地區都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但少地區強迫買醫療保險或強迫保健一樣。
一些宗教或教派(例如耶和華見證人)認為信眾不應參與世俗政治事務,強迫投票措施就形成傷害他們的宗教自由。不過,在立法強迫投票時,可以指明以宗教理由得免罪。
新自由主義者認為,強制投票的法律是侵犯個人自由,而任何罰款,監禁或懲罰都是壓迫性的,如同「徵稅就是小偷」一樣。
也有一些反建制主張認為,不投票行為是反映他們對整個建制的不滿,因此投什麼對他們都是不適當的。
作用
強制投票也會令政治團體加強向一些未有政治意向人士拉票。一方面有論點認為這樣妨礙極端主義(因為沒政治主張者一般不支持極端主張),但另一方面亦有論點認為這會令投票水準下降,因為投票者對政治未有認識便被迫投票,也有可能助長極端。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