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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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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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限制 | 4年(無連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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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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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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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簡稱國民黨全代會)是中國國民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沒有禁止連任的限制,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中央委員、與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後兩者的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除每年定期集會外,若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歷史
1923年(民國12年)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接受共產國際蘇聯籍顧問鮑羅廷之建議,效仿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之政黨制度改組中國國民黨之黨組織為列寧式政黨,以利在中國推展「國民革命」。並於隔年舉行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後歷經國民革命軍北伐、第一次国共內戰、中国抗日戰爭、第二次国共內戰至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中國國民黨之黨組織均維持列寧式政黨之剛性體制。
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實際統制地區建立起自由民主制的政黨政治,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亦開始實行任期制。歷經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失去中華民國政府之執政權後,中國國民黨將黨組織再度改造,加強黨員直接民主機制以及增加全國代表大會之集會頻率,以適時反映基層民意以及適應民主化後之臺灣選舉制度。現行中國國民黨之政黨制度已經向世界上主流民主國家之政黨靠攏,但仍有部份剛性政黨之遺跡。
中國國民黨黨章中對全國代表大會職權之變化
事項 |
早期規定 |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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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代表大會集會頻率 |
不固定,中央委員會決定召集後選出代表(-1993年)、 代表任期四年,每兩年集會一次(1993年-2013年) |
代表任期四年,每年集會一次(2013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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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主席之產生 |
全國代表大會選舉(-2001年) |
全體黨員直接選舉(2001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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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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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1996年)、 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96年-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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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名選舉後交全國代表大會通過(2016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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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九條,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為:
- 解釋黨章。
- 修改黨章。
- 決定政策綱領。
- 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 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 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 通過或追認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 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通過本黨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 本黨之合併及解散事項。
另外黨章條文中其職權也包含
歷屆全國代表大會
[1]
參見
類似大會
其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