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電信事業原由電信總局獨占經營。為使電信產業更具競爭力、以及提升服務品質,交通部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逐步將電信事業開放予民營業者經營。而在電信自由化的計畫當中,最重要的即是電信事業的「政企分離」,將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脫鉤。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電信法》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其中第一類電信事業採特許制[1],第二類電信事業採登記許可制[2]。
第一類電信事業包括了行動通信、固定通信及衛星通信[3]。據NCC於2020年2月5日的統計資料,第一類電信事業共82家,105張執照[4]。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以外的則為第二類電信事業,據NCC於2020年9月的統計資料,共有359家[5]。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
指有架设实体线路固网或实体无线基地台用以经营电话或网际网路业务的业者。主管機關依據其業務性質劃分為:行動通信、固定通信及衛星通信[3]。
行動通信業務
- 「行動電話業務業者」係指有2G行動電話業務執照的業者。
- 2017年1月25日止的資料[4]。
- 1997年2月,行動電話開放民營,釋出2張全區執照和5張分區執照:
- 全區GSM1800執照: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
- 分區GSM1800(DCS1800)執照
- 分區GSM900執照
之後,東信電訊與泛亞電信併入台灣大哥大(原太平洋通用電訊),東榮國際電信併入和信電訊,和信電訊併入遠傳電信。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2017年7月1日前,繳回所有2G執照必須以下業者均推出各類3G和4G方案,順利讓2G客戶移轉。各電信業者(亞太電信除外)已於2017年6月30日停止2G服務。
- 執照屆期後僅亞太電信使用4G的900MHz頻段異質網路持續提供2G語音服務,後於2022年6月30日全面中止2G訊號,並改以多營運商核心網(MOCN)連接中華電信3G的2100MHz頻段基地台提供語音服務。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業者(3G)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已於2018年12月31日屆期。但在VoLTE等4G網路通話技術與支援的用戶終端普及前,仍以4G頻段異質網路持續提供3G服務。
- 2020年2月5日止的資料[4]。
行動寬頻業務業者(4G、5G)
- 第四代行動通訊系統,一般稱呼為4G或LTE。
-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一般稱呼為5G。
- 2020年2月5日止的資料[4]。
- 4G 特許執照期限[6][7][8]。
- 700MHz 民國119年(西元2030年)12月31日
- 900MHz 民國119年(西元2030年)12月31日
- 1800MHz 民國119年(西元2030年)12月31日
- 2100MHz 民國122年(西元2033年)12月31日
- 2500MHz 民國122年(西元2033年)12月31日
- 2600MHz 民國122年(西元2033年)12月31日
- 5G 特許執照期限[9][10]。
- 3500MHz(3.5GHz) 民國129年(西元2040年)12月31日
- 28000MHz(28GHz) 民國129年(西元2040年)12月31日
固定通信業務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業者
- 即俗稱的「固網業者」,2020年2月5日止的資料[4]。
市內網路業務業者
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行動代理受理通信業務業者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業者
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
没有架设实体线路固网或实体无线基地台,而是以向第一类电信业者承租固网或无线基地台一定数量的门号或频宽来经营自己的电话或网际网路业务的业者。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
台灣地區共有四家網際網路交換中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所認證之交換中心[16]。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