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英語:act)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定義
臺灣
-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 在《八二憲法》以前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對法律所作的補充規定[2][3]。
香港
-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對應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或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會(及英屬時期的立法局)通過的成文法只被稱作「條例」(ordinance),不稱作「法令」(act)。
澳門
-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立法職能,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項,可由澳門總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規範之[5]。
英國
-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比利時
- 在比利時,法令(荷蘭語:decreet;法語:décret)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弗拉芒議會)的法律。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