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的主題是特別提供摩托車,也可能開放非機動車(例如自行車)行駛的道路、車道。关于專供自行車行駛的道路、車道,請見「
單車徑」。
摩哆车道是特別提供摩托車,也可能開放非機動車(例如自行車)行駛的道路、車道。在台灣,正式名稱為慢車道
中華民國(臺灣)
在台灣,機慢車道為機車(於法規中被定義為快車)、慢車專用或者優先之車道,常見於各大橋梁、特定路段(以下各圖不適用於台灣自行車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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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公分機車專行道路(機慢車專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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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公分機車專行車道(機慢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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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公分機車專用車道(機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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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公分機車優先車道(機車優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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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規劃設計主要道路時,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公車專用道、機車道、人行道或腳踏自行車道。[7]規劃設計次要道路時,各方向至少為一快車道及一慢車道,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機車道或腳踏自行車道。[8]其中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9]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10]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1]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12]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時,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慢車道上左轉彎,否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3][14]
機車行駛之車道,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15]無標誌或標線者,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16]
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7][18]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否則處其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19][20]
爭議
民國100年(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委員林建榮、郭玟成、朱鳳芝、曹爾忠、楊仁福提案表示以下機、慢車道爭議,最後決議將原提案「並嚴格」,修正為「並請執法機關嚴格」後通過:[21]
八、鑒由機慢車道屢遭大小型車輛違規侵犯,小客車違停突開車門、計程車急停攬客造成機車騎士搏命行車,民眾行路險象環生,重大意外傷害頻傳。僅高雄市今年1至8月,因小客車車主突然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摔車意外事件即高達323件,計1人死亡,309人受傷。茲要求公路總局應加速檢討現行機車行駛車道配置情形,合理放寬機車行駛車道空間,並嚴格取締大小型車輛之違停現象,有效改善機慢車道上之交通亂象,保障機車騎士行車權益及民眾安全。
馬來西亞
马来西亚部分高速公路和大道设有为摩哆骑士准备的专用车道。其中南北大道路段摩哆车专用道的宽度约为普通车道的一半,位于主来往车道的极左边。这些专用车道可在莎亚南大道、北海-居林大道、联邦大道、牙直利大道、布赛高速公路、丹绒帕拉帕斯港高速公路、苏丹马慕大桥、苏丹依斯迈大桥和布城主要高速公路中找到。
马来西亚的摩哆车道设有避雨站,通常位于高架桥下方,有时则位于专用道旁边。
參見
參考資料
相關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