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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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 | 马来亚联合邦、 新加坡、 汶萊、 北婆羅洲、 砂拉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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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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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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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 | 1, 5, 10, 20, 5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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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 | 1, 5, 10, 50, 100, 1000,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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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 馬來亞及英属婆羅洲货币委員會 馬来西亞国家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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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Malaya and British Borneo dollar),是1953年至1967年,馬來亞、新加坡、砂拉越、北婆羅洲、汶萊和廖內群島的貨幣;由馬來亞和英属婆羅洲货币委員會發行。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於1957年馬來亞独立之后已开始使用并与馬來西亞成立后於1963年继续使用。[1]1967年,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莱结束了共同货币协定,开始發行自己的货币。然而在1969年1月16日前,馬來亞和英属婆羅洲元依然是国家的法定货币。1963年前,印度尼西亞的廖内群岛也使用该货币。
历史
馬來亞及英属婆羅洲货币委員會
新加坡直轄殖民地第44號货币法令 (Currency Ordinance No. 44 of 1952)、馬來亞聯合邦第33號货币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33 of 1951)、北婆羅洲第10號货币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10 of 1951)和砂拉越第1號货币法令(Currency Ordinance No. 1 of 1951)落實了這些政府和汶萊政府設立一個貨幣委員會成為英屬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唯一的發行機構。
該協議於1952年1月1日生效。該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
- 新加坡財政司兼任委員會主席
- 馬來亞聯合邦財政部部長
- 砂拉越总督
- 北婆羅洲总督
- 英国驻汶莱参政司
- 另有兩名成員經由參與的政府同意後任命。
共同货币的结束
1967年6月12日,共同貨幣宣告結束,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各自開始發行自己的貨幣。根據“通貨交替協定”,这三个國家的貨幣可以相互等額流通,直到1973年5月8日馬來西亞政府決定終止該項協議。而汶萊和新加坡政府繼續維持該項協議,直到今天。[2]
流通中的貨幣
硬幣
紙幣
1959年
1953年
- 1 元
- 5 元
- 10 元
- 50 元
- 100 元
- 1,000 元
- 10,000 元
注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