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助協定(英語:Legal assistance treaty)又稱司法互助協議、司法合作協定,是兩個或多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管轄區域互相訂立的條約,目的是請求他方協助取得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銀行記錄、商業記錄、電郵内容、傳真文件和自白供詞等,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犯罪之用[1]。狹義的司法互助通常僅著重於司法程序其中的一個或數個環節,像是《引渡條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等;廣義的司法互助則會含括完整的程序機制,諸如訴訟案件資訊分享、證據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至本國審判或執行刑罰,以及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等等。
一般而言,證據的取得在各個國家或法律區域實體的訴訟法規中通常有著嚴格的規定,從境外取得的證據往往無法於法庭上直接使用;因此法律互助協定中通常會約定透過司法互助機制所取得的境外證據,即具有該國法的證據能力,得直接作為審判依據。另外,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也是司法互助的一項便利措施,因為送達與否、何時送達等攸關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是否喪失或變更,並不像一般郵件簽收那樣簡便;因此通常會透過司法互助機制來確保訴訟文書能夠順利送達。
為了有效打擊跨國犯罪,犯罪資訊的分享也成為刑事訴追中相當重要的環節,因此法律互助條約中通常也會約定簽署國之間互相分享案件資訊,使各國的執法機構能更加有效地合作。[1]
針對跨國有組織罪行的聯合國慣例(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有關信息在外國法例的歐洲慣例(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
有關互助刑事事宜的歐洲慣例(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有關歐洲慣例在國際有效的刑事判決(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Validity of Criminal Judgments)
截至2016年6月23日,香港經已和31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2][3]但是,在這31個司法管轄區中,截正2021年9月24日,有10個司法管轄區已經終止了與香港法律互助協定。[4]
備註 : 與下列國家已簽署(但未生效)的協定計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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