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遺囑》以英文撰寫,共一頁,日期註明為2006年10月16日,有龔如心的簽名,亦有兩名見證人簽名,包括吳崇武和王永祥。
《2006年遺囑》的主要內容是龔如心把財產的餘下部份(ALL of the rest, residue, and reminder of my estate)遺贈陳振聰,相信他能正確分配她的遺產,而該遺囑是為了她的家人和所愛的人所訂立的。
2月15日,由於陳振聰一方申請將全部審前申請,由聆案官改為交由原訟法庭法官處理,法庭為此再開庭審理。代表陳振聰的資深大律師夏利士(Jonathan Harris)在庭上指,華懋慈善基金沒有設法將案件盡快解決,加上當時香港經濟及樓市波動令人關注,故陳振聰希望速戰速決;而龔如心去世已10個月,基金有充裕時間準備狀書,卻仍未能說出為何反對訴訟,故提出今次申請。基金一方則指陳振聰的建議有違司法機構頒發的實務指引,並質疑會因此增加訴訟費和法官工作量。法官張舉能認為,陳振聰的申請可免卻上訴的花費及時間,而本案非比尋常,雙方日後的爭論將會很複雜,法官愈早接手處理愈好,亦相信不會加重工作量,故接納申請[判案書 3]。在庭外,基金代表律師喬柏仁(Brian William Gilchrist)表示有信心可趕及限期前完成狀書;而代表陳振聰的律師麥至理則表示陳振聰希望盡快解決案件,今次的申請正好反映他的決心,但至今仍對雙方能達成和解抱有希望。[60]
9月5日,法庭再度進行聆訊。陳振聰一方指出,《2006年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包括華懋集團售樓部經理吳崇武及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合夥人律師王永祥,均拒絕就本案作證,故向法院提出申請傳召兩人作證;但兩見證人均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不欲出庭作證,因此法官先押後案件,讓各方向法庭存入證據,留待法庭決定是否須強制傳召兩人。另一方面,陳振聰一方又要求法庭向新加坡的法院發出請求信(Letter of Request),要求代為向一名人士徵取證供,但未有交代該名證人的身分及希望索取資料的範疇,只表示有關資料非涉及醫學,而是一些對陳振聰一方有利的事實證供;法官最後押後其申請,先讓雙方交換證據後處理。[69][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