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是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80年1月15日至19日,召开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省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 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监督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依法任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研究室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直属单位
历届组成人员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