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視總監是依據日本《警察法》所制定的警察階級,為9階級中的最高位置,相當於自衛隊的幕僚長(上將)[1],是警視廳的首長,只有1人。
明治時代由日本近代警察之父川路利良任大警視,其後改為現在的警視總監。
各都道府縣皆設有警察本部,稱為「○○縣警察本部」,但是負責管轄首都東京都的「東京都警察本部」名稱為「警視廳」。作為這個警視廳首長的警察官階級為警視總監。
道府縣警察本部長的職名為「○○縣警察本部長」,只有警視廳長以「警視總監」作職稱。是階級名稱與官職名稱一致的唯一職位。(警視廳的第2位階職名為警視廳副總監、階級為警視監。)
警視總監是「警察官階級」中的最高位,但在其之上還有不屬於階級制度之內的「警察廳長官」,因此實為警察官全體中的第2號人物。
於官界全體的地位中屬「高官」。警視總監雖不是中央省廳的事務次官,但作為警察官僚中的最高位,實際被視為與各省廳事務次官相當的地位。
警視總監依據警察法第49條第1項,經東京都公安委員會的同意與内閣總理大臣的承認之後,由國家公安委員會任免。其他道府縣警察本部長根據同法第50條第1項經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同意而任命、總監的特殊地方是必須得到内閣總理大臣的承認。
薪酬為國家公務員的「指定職7號俸」,全額由日本國庫支付。
大警視 (1874年8月4日-1874年10月15日期間為「警視長」)
警視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