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梵語:रूप,羅馬化:rūpa,巴利語:rūpa;泰語:รูป,羅馬化:rûup;標準藏語:གཟུགས,羅馬化:gzugs),又稱為色法,於五蘊中為色蘊(舊譯為色陰),指可見、可被接觸的各種物質現象,其特徵為佔有空間,能被感官感知,是佛教、耆那教、印度教[1]等印度宗教的基本概念。在佛教中,有漏之五蘊也就是五取蘊中的色法,稱為色取蘊(舊譯為色受陰)。
一切的物质现象,都屬於色法,就人而言,又可以理解為一個人生理活動的所有現象,都屬於色法,並且可以用色法來分析。分析心理活動所有現象的法,則稱為名法。色法與名法,合稱為「名色」。
在梵文中,Rūpa是指外觀,形象,相貌,現象,顯現於外的特徵等意思,可以被譯為形象(英語:Form),理型或形式(Substantial form)。它是物質的基本特徵,但不是顏色(梵語:Varna)的意思[2]。
它的字根rup來自動詞ruppati,是破壞,改變,擊碎的意思。因此在《雜阿含經》中,以會被破壞、會改變的,來解釋色(rūpa)的意義[3][4][5]。
名與色,這兩個概念可以追溯到《梨俱吠陀》時期,在奧義書時期發展[6],在佛教出現前就已經存在,是古印度當時共通的概念。
在古印度,色大致上即是現代所說的物質,但在定義上略有出入[7],色可以單單用來指所有構成生命與肉體的有機物質,也可以被推廣到指所有一切外在的物質現象[8]。也被用來當作物質具備的特性,屬性與功能。
在古印度時,根據四元素說,認為所有物質皆由四大種構成,為印度共有常識,因此通常不會多作解釋[9]。
色,为变碍,占有一定空间、互相障礙,且会轉易变坏者,称之为色[10][11];以四大以及四大所造為身者,称为色蕴,是有质碍、变碍诸法之聚集[12]。色蘊,包括“色”的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优劣、远近等等[13]。
諸色法分為三種:一者,可見有對。二者,不可見有對。三者,不可見無對。可見有對色為眼根和色塵,不可見有對色為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和聲塵、香塵、味塵、觸塵,不可見無對色是法處所攝色,少分法塵。
六根之眼根的對境,稱為「色境」或「色塵」(viṣaya),為六境(六塵)之一。在十二處謂「色處」(āyatana),在十八界謂「色界」(dhātu)。這裡的「色」僅指顏色、形狀等,能為眼根、眼識所取所緣之對境,為「可見有對色」。色境/十二處之色處/十八界之色界,其範圍比色蘊、色法要狹窄,因為色蘊、色法包含「五根、五塵和法處所攝色」,囊括了「可見有對色」、「不可見有對色」、「不可見無對色」。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立十一種色法:五根、五塵、法處所攝色(梵語:dharmāyatanaparyāpannarūpa[14]、巴利語:dhammāyatanapariyāpannarūpa[15][16])[17];四大種攝於觸處中[18][19]。
南傳上座部阿毘達磨立二十八種色法,一類是地、水、火、風四大種[28];另一類则是二十四種四大種所造色[29]。
The mental object(法處)includes one primary element(四大種)as well as fifteen of the elements that constitute secondary matter(四大種所造色)(numbers ten to twenty-three in the above list), which are collectively termed dhammāyatanapariyāpannarūpa(法處所攝色).
這裏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有部及瑜伽宗都認為地水火風這些元素──四大種的自身,最極微細。非依肉眼之識所能見只有觸能攝受。南傳上座部卻認為於四大種中,觸也只能取地火風三種。一切物質雖然由水的吸引使在一處,但水卻不是觸覺所能觸。例如把手放在冷水裏,那時所感受到水體的柔滑,不是水性而是地性;所感受的冷,不是水而是火;所感受的壓力,也不是水而是風。由於水的元素即不是觸所攝受,又非其它的識所能了別,所以只得說水大種的存在是從推理得知的。
「無表色」(avij~napti-ruupa),由「表業或定力」引生,也名無表業或法處所攝色,為存留有情身中的業力潛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