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陸(1991年5月29日—),台灣男演員。2015年出演電影《我的少女時代》的男主角「徐太宇」而成名。
2016年12月2日,因為在韓國MAMA典禮致詞時發生了「大平台」事件,說出「滿滿的大!平!台!」這句名言而登上各大媒體版面。[9]
他憑《我的少女時代》爆紅,先是裸泳慶功公主抱同樣跳進泳池的已婚導演陳玉珊,後來又被踢爆與對方在慶功宴上舌吻10秒,連陳玉珊的老公都尷尬迴避。當時這段八卦可說相當轟動,陳玉珊事後還在臉書發文,透露為此還特別寫千字文向女兒解釋。而兩人之後還合作了電視劇《狼殿下》與電影《一吻定情》。
2016年1月,王大陸因要求和老闆柴智屏解除經紀合約,雙方爆發糾紛、對簿公堂。王大陸委託律師於該年1月4日提告柴智屏,委任律師表示,王在群星瑞智未走紅的三年期間,賺不到台幣100萬元;如今提解約卻被柴智屏要求支付台幣3,000萬元的解約金,未來四年照合約比例被柴繼續抽佣,另需演完三部片,且每部只能收取100萬元人民幣酬勞,令王大陸覺得條件苛刻。此外,王大陸在接演《我的少女時代》前,就感受到公司對他的不平等待遇,亦曾被暗示過公司隨時可能與他終止合約,這是讓他想離開的癥結點。
王大陸的律師認為,王大陸在2015年12月16日,已委託律師發函給群星瑞智要求終止合約,王的律師認定「2015年12月17日」時合約已宣告終止,但柴智屏仍認為王大陸為其藝人,雙方已無信賴基礎,所以決定提告以認定「王大陸與柴智屏的合約關係不存在」。柴智屏對此表示訝異,強調公司沒對藝人違約,且合約為雙方同意始簽訂,不是單方面認定就能解除,希望對方能真誠理性看待合作關係[12][13]。
柴智屏和王大陸對於彼此在解約過程中所持協商態度、解約條件等細節各執一詞,雙方持續透過媒體互相抨擊。王家認為柴智屏開出苛刻條件、完全不念舊情,甚至一度開出台幣6,000萬元的高額解約金,且透過媒體版面嚴重傷害王大陸。柴智屏透過群星瑞智公司發表聲明回應,自己一直等待王大陸主動提出和解方案,亦無要求解約金6,000萬元一事。公司願意跟王大陸提早解約、賠償金可全數捐助公益,但希望王大陸為此事造成的負面影響及個人任意解約且不負責任的輕率態度,向娛樂圈及藝人經紀產業公開道歉,並感謝公司經紀團隊過去對王的付出與貢獻,否則對於未來願意努力經營或投入藝人經紀產業之公司或個人將造成不良影響[14][15][16]。
事件發生後,王大陸被外界批判「忘本」,他反問:「如果《我的少女時代》沒紅,大家還會這樣講嗎?」柴智屏則表示:「我覺得他迷失了。我傳訊息約他坐下來談,他回說要透過律師談。」[17]
2016年3月,王大陸和柴智屏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相關內容和條件皆對外保密[18][19][20][21][8]。
2025年2月18日,王大陸因涉嫌以百萬高價找上專業集團,佯裝生病騙得不實的疾病診斷證明,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以妨害兵役、偽造文書等罪帶回調查。下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2],檢察官認為王大陸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令15萬元交保[23]。
台北市兵役局表示,王大陸已超過緩徵最高年限為33歲,依規定被列入最近當兵對象,下達徵集令。內政部排定的入營日期為3月13日,王大陸未能按照規定時間前往入營,將被視為違反兵役法,屆時將依法進行移送處理[24][25];但人員也坦言,王大陸3月入伍「會比較操」[26][27]。
3月13日,王大陸搭專車赴成功嶺報到,依政策服1年替代役。[28]
2025年3月4日,王大陸遭警方依涉嫌殺人未遂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29]。理由是在2024年4月王大陸搭機返台時,事先透過Uber叫車到機場接送,結果派來的車不符合王大陸的要求加上王大陸不滿司機繞路,引發一陣口角。後來下車後因鑰匙遺落車內,王大陸不會開車門用力捶車窗,引發司機不滿,雙方爆發激烈口角。事後王大陸跟富二代好友游翔閔抱怨,游翔閔找黑道友人幫忙找到同一位駕駛後尋仇,王大陸甚至還和好友炫耀[30]。檢察官偵辦王大陸逃兵案時,從查扣的手機內發現此事,甚至還有打手打人之後拍攝傷者的畫面[31]。
檢察官訊問後,認定王大陸、游翔閔均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王大陸另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檢方考量兩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聲請羈押禁見。
3月5日凌晨法官裁定王大陸500萬元交保,游翔閔羈押禁見。法官認為,游翔閔涉犯刑法教唆傷害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嫌重大,有串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於王大陸,法官認為他也涉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教唆傷害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罪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但考量經檢警二度搜索查扣相關事證,且共犯游男經裁定羈押禁見,串證、滅證之風險已降低,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