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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自首 · 累犯
自由裁量權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故意 · 過失 目的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法律認識錯誤(德語:Verbotsirrtum)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2]。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1]而若相反,行為人誤認為其本不違法的行為違法,則形成誤想犯(德语:Wahndelikt)。
德國刑法第17條規定[2]:
若行為人做出行為之時缺乏對其行為錯誤之瞭解,且若此認識錯誤無可避免,則其行為不具罪責。若行為人本應能夠避免該認識錯誤,則可依據第49條第1款從輕處罰。
因「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由法律認識錯誤而免責的情形僅限制於該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時。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情形極少得到認定。
德國適用該原則的第一案為曼内斯曼案(德语:Mannesmann-Prozess)。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惡意收購曼內斯曼。曼內斯曼首席執行官克勞斯·埃塞爾(德语:Klaus Esser),依德國刑法266條,受指控背信罪(德語:Untreue)[3]。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德语:Landgericht Düsseldorf)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理由不足,發回重審。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再審期間,公訴方撤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