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进行增殖放流已经数百年。根据美国生物学家埃德温·皮斯特(Edwin Philip "Phil" Pister)的说法,北美洲对鳟鱼的放流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2]。在头一百年的放流活动中,引进鱼类的地点和数量并没有被很好的记录;当时放流的唯一目标是改善运动捕鱼的资源,而没有考虑生态后果(例如生物多样性的侵蚀)[3]。根据皮斯特的说法:“当鳟鱼放殖首次实施时,国家被高度功利的资源管理伦理牢牢拴住,将人类的短期利益置于几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3]。”近年来,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以及州立渔政部门在记录给定位置所放养的鱼类种类方面有了很大进步[2]。这始于1960年代,当时的研究表明增殖放流对其它生物的生态复杂性具有负面影响。1964年的《荒野法》 也使放流对其他生物的影响广为人知[3]。因此,增殖放流现在因为各种成本和收益成为许多争论的主题。
在美国,为了运动和食用而放流非本地鱼种的活动始于美国鱼类及渔业委员会(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Fish and Fisheries,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前身)成立的1871年。新机构的负责人斯宾塞·富勒顿·贝尔德(Spencer Fullerton Baird,1823~1887)被授命去“研究美国沿海和湖泊食用鱼类的减少,并提出补救措施”。贝尔德将机构总部设在马萨诸塞州鳕鱼角的伍兹霍尔,他麾下的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对条纹鲈、蓝鯥以及其它许多经济鱼类和运动鱼类进行了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汇总成255页的有关美国鱼类资源的报告。国会授予该团队15000美元用于开发食用鱼种群,许多非本地鱼类,例如虹鳟、鲑鱼、条纹鲈和欧亚鲤,也随后被成功引入美国的湖泊和河流[4]。早期的鱼是由体育俱乐部和私人居民放流,如今则是由州立鱼类和野生生物管理机构和孵化场负责放流鱼类。直到最近,他们的目标还只是在尽可能多的水域中放殖尽可能多的鱼[3]。而现在有了关于增殖放流对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种群的有害影响方面的知识后,放流变得更加有选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