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英語:Fair use),是著作權法的一个概念,允许人们於某些情況下,无需征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护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试图在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
合理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教育、写报道、或者写评论。但是这也有一些限定条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对于该作品的总篇幅来说较短,而且不会有损于该作品的拥有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1]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摘录如下(§ 107):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第二十四条界定了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 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在 YouTube 上,最常見的錯誤是在自己影片中使用他人內容,然後在影片註釋中打上「我並沒有擁有該內容的版權,內容版權屬於該內容的擁有者」來以防版權糾紛。許多人以為這樣做,就可以達到所謂的合理使用,但事實並不盡然。為此,YouTube也提醒了此种行为也是違反合理使用原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