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馬利關係(班巴拉语:Mali ni Chine jamana ka jεɲɔgɔnya),是指中華民國與馬利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年有短暫的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馬利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台北代表處兼轄。[1]
政治
外交
1960年6月20日,與法屬蘇丹以及塞內加爾組成的「馬利聯邦」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聯邦首都達卡(今塞內加爾首都)設立中華民國駐馬利聯邦大使館,但只派駐參事等級外交人員。
1960年8月20日,塞內加爾退出馬利聯邦,联邦制解體。9月22日,馬利退出法蘭西共同體成為完全獨立國家。9月23日,中華民國宣布承認兩國獨立。9月27日,中華民國駐馬利聯邦大使館改為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公使館,並在馬利首都巴馬科另設中華民國駐馬利共和國大使館。
1960年10月27日,馬利與中華民國斷交。馬利在建交期間,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外交官。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馬利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1986年12月5日,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馬利(共和國)間國際快捷郵件服務協定》。[3]
中華民國駐馬利聯邦/馬利共和國大使(1960年)
姓名 |
任命 |
到任 |
免職 |
外交衔级 |
外交職務 |
駐在地 |
備註
|
陈厚儒 |
1960年6月21日 |
1960年7月9日 |
1960年9月27日 |
参事 |
臨時代辦 |
駐馬利聯邦 駐馬利共和國 |
轉任駐塞內加爾參事
|
芮正皋 |
1960年9月27日 |
1960年9月27日 |
1960年10月22日 |
参事 |
臨時代辦 |
駐馬利共和國 |
|
經濟
貿易
近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4]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馬利 |
年增減 |
排名 |
自馬利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2018 |
1,955,066 |
▼63.945% |
175 |
974,274 |
▲87.211% |
177 |
980,792 |
▼79.992% |
152
|
2019 |
2,498,537 |
▲27.798% |
176 |
1,677,532 |
▲72.183% |
167 |
821,005 |
▼16.292% |
158
|
2020 |
1,314,633 |
▼47.384% |
183 |
1,137,573 |
▼32.188% |
172 |
177,060 |
▼78.434% |
175
|
2021 |
840,955 |
▼36.031% |
193 |
729,756 |
▼35.850% |
179 |
111,199 |
▼37.197% |
187
|
2022 |
246,878 |
▼70.643% |
208 |
230,597 |
▼68.401% |
201 |
16,281 |
▼85.359% |
200
|
2023 |
303,627 |
▲22.987% |
205 |
297,103 |
▲28.841% |
194 |
6,524 |
▼59.929% |
206
|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馬利的前10大項目為:種植用種子、果实與孢子;整形用具、夾護板與其他接骨用具、助聽器與其他配帶用具或植入體內之其他用具;碟片、磁带、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之媒體;非供零售用之合成纖維棉紗;無線電廣播或电视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数码相机;手用扳手與扳鉗、有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電話機(包括智能手机),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无线网络通訊器具;機器之輔助機械、機器之零件與附件;錄放影器具等。[5]
自馬利進口的項目為: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碟片、磁带、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之媒體;箱盒袋類容器;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等。[6]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馬利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館申請簽證,入境須出示國際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經馬利轉機需事先確認過境簽證。[7]
持馬利護照的馬利國民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8][9]
交通
航空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或申請馬利駕駛執照,並投保車險,可在馬利駕車。[10]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
---|
組織和機構 | |
---|
外交史 | |
---|
政策和術語 | |
---|
國民出入境 | |
---|
對外雙邊關係 | |
---|
對外多邊關係 | |
---|
以粗體標示者為邦交國 以「*」標示者有單設或互設運作中的代表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