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可以以不同方式分属不同的类型。音乐的艺术本质决定了,这样的分类往往是专断且陈腐的,而且许多类型往往会相互交叉。对于类型的分类有许多学术著作。在道格拉斯·M·格林的《声调音乐的形式》(Form in Tonal Music)一书中,他把文艺复兴时期音乐划分为诸如牧歌、經文歌、合组歌(Canzona)、里切尔卡和舞曲等类型。他对于音乐类型和音乐形式的概念有着严格区分。[2]而如彼得·万·德·莫维(Peter van der Merwe)等人,则将音乐类型和音乐形式等同,认为音乐类型就是有着相同的某种形式或者“基本音乐语言”的音乐的总和。[3]其他人,例如阿伦·A·摩尔(Allan F. Moore),则表示类型和形式应当区别,而且一些次要特征,例如主题内容,也可以用来区分类型。[4]一个音乐类型或子类型可通过所用的音乐技巧、音乐风格、语境以及主题的内容和精神来确定。有时候地域会被用来区分不同的音乐类型,尽管单一地域分类往往会包含大量不同的子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