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为汪精卫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1940年成立。设60席。最后的第二届立法委员于1942年4月宣誓就职。
沿革
1940年3月30日,立法院随汪精卫国民政府成立,陈公博任立法院长,并任命立法委员约50人。立法院对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等重要事务有议决之权。[1]
1944年汪兆铭逝世后,陈公博继任为国民政府主席,其所遗立法院长一职则由监察院长梁鸿志调任。
主要官员
立法院主要官员包括:[2][3]
- 院长:陈公博(1940年3月31日任)、梁鸿志(1944年11月13日任)
- 副院长:朱履龢(1940年9月12日任)、缪斌(1941年2月13日任)、诸青来(1942年8月20日任)
- 秘书长:胡泽吾(1940年4月8日任)、周学昌(1941年5月14日任)、彭羲明(1942年5月4日任)、黄曝寰(1945年1月12日任)
- 简任秘书(1944年5月在职):张国仁、林基、吴乾夔、郑诚一
- 编译处长:萧恩承(1940年5月6日任)、黄曝寰(1941年7月4日任)
立法委员
立法院立法委员有:[2][3]
注释
参考文献
- ^ 施宣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简明指南》. 档案出版社. 1987.
- ^ 2.0 2.1 刘寿林. 《民国职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 ^ 3.0 3.1 刘国铭.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 春秋出版社.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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