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弼仕擔任副按察司期間曾參與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1909年,甘弼仕曾與正按察司碧葛爵士開庭以決定是否剝奪涉嫌侵吞財產的律師克萊夫·弗萊徹·迪克森(Clive Fletcher Dixon)的執業資格[6]。庭上,甘弼仕同意碧葛就著調查迪克森召開全席庭的決定[6]。之後甘弼仕亦就著迪克森是否有還清借款,以及迪克森與其僱主黑斯廷斯與黑斯廷斯律師行(Messr. Hastings and Hastings)的僱用條款等問題質問控方律師埃爾登·波特(Eldon Potter)[7];另外亦就著迪克森是否牴觸《1888年律師法令》(Solicitors Act of 1888)一事質問辯方律師卡爾斯羅普(Calthrop)。他亦質問證人譚永光(Tam Wing Kwong,音譯)為何部分交易沒有收據,證人表示他是奉命不為[8]。此外,由於律師行口譯員洪錦寧(Hung Kam Ling,音譯)亦有涉及交易,但他之後離職,所以甘弼仕亦對律師行更換口譯員一事詢問譚永光[9]。甘弼仕聽取控辯雙方理據以及證人供詞後後宣讀判詞,認為迪克森雖然是一位能幹的律師,但他拿下律師行的財產後,主動離開律師行,欲自立門戶;亦認為私底下與迪克森討論交易一事的洪錦寧供詞不盡不實,是不可靠證人。他基於以上證據認為迪克森侵吞財產,違反律師操守。他與碧葛裁定剝奪迪克森律師執業資格三年[10]。
甘弼仕於副按察司任內還曾經審理數宗涉及房屋的案件。1923年,他審理一宗涉及物業管有權的案件。案情指,兩名持有西營盤第一街102-116號樓宇的業主欲取得物業管有權。物業共有25名租客,其中14名租客已放棄物業管有權,但其餘11位租客拒絕遷出,業主於是控告拒絕遷出的租客。案件於最高法院審理。對於辯方律師傳召華民政務司署代表的決定,甘弼仕最初認為華民政務司署傾向以妥協的方式處理問題,傳召華民政務司署似乎作用不大;但後來他批准華民政務司署進行特權聲稱,拒絕透露業主與租客之間於華民政務司署進行的訪談[21][22]。甘弼仕之後作出判決,判決考量的要點是業主提出取得物業管有權時是否需要通知租客[23]。他認為,若要終止月租,業主須於一個月前通知租客的規定是不足夠的,故此《1922年租金法案》中的法定通知期是三個月。另外,他認為法定通知書已經足夠[23]。而且他認為於法例條文中「遷出通知」(Notice to quit)前加上「可於任何時間失效」(Which may be expire at any time),以便租客有充足的時間另覓新居所,也方便業主租客遷出的同一天收回物業管有權。最後,甘弼仕認為由於現行法律是根據香港情況而制定的,所以並不會對地主做成不便,因此判業主勝訴[23]。
1925年,甘弼仕調任馬來聯邦首席法官,任內他曾處理大大小小的訴訟。1926年,甘弼仕審理一宗商人控告政府的案件。案情指,工務司署其中一輛貨車駛至距離吉隆坡4.5英里的橋樑時,撞到一輛道奇車,而此車輛是由一名叫文森特·荷馬·科林斯(Vincent Homer Collins)的商人所擁有。科林斯之後控告雪蘭莪政府,要求政府賠償。案件由甘弼仕主審。他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貨車司機不小心駕駛是意外發生的主因,故此判定科林斯獲賠償10450元[26][27]。而於同一年,一名名叫坡地·辛高(Podi Singho)的僧伽羅僕人涉嫌私吞其主人切利亞(Chelliah)轉交予朋友的資金,被吉隆坡警察裁判司判處3個月勞役。後來辛高提出上訴,上訴一方求情時表示切利亞是一名受敬重的政府官員,不可能捏造供詞。而且辛高若是私吞資金,不可能主動到警署報案。甘弼仕為此作出判決時指他不同意裁判司的判決,又表示他若不判其上訴得直會違背自己的良心,故此判辛高上訴得直[28]。
1926年4月,居於吉隆坡的D·J·艾比(D. J. Abey)的經紀人與T·M·孟席斯(T. M. Menzies)達成賣地協議。同年6月,雙方透過雪蘭莪政府完成買賣土地手續。但是艾比於同年5月在無權定價或接受報價的情況下,提出14000元報價。但孟席斯卻接受報價,並授權法律代表將土地轉售。艾比之後控告孟席斯,並要求孟席斯賠償915元。甘弼仕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艾比定價或接受報價的權利早已失效,而且他亦沒有收到傭金,因此判艾比敗訴[29]。而於1928年,N·M·馬利克(N. M. Mallik)與另外一對華人夫婦假稱自己擁有的土地種有橡膠樹,以騙取橡膠出口券(Rubber Coupon),被判監1年,後來馬利克提出上訴,由甘弼仕審理。甘弼仕認同控罪,但考慮到華人夫婦在獄中表現良好,故削減兩人刑期至6個月[30]。
甘弼仕就任馬來聯邦首席法官之時,也有數件趣事。1934年,署名「M. T. S.」的讀者於海峽時報撰稿,憶述他與甘弼仕對於法官假髮的對話。該讀者對於馬來聯邦法官不帶假髮的習慣感到好奇,於是便詢問甘弼仕。甘弼仕表示,他也不知原因,又表示他於香港擔任副按察司時,常佩戴假髮,而於馬來聯邦供職之時也想延續這習慣,但是又怕別人取笑,所以在開庭時沒有佩戴假髮[31]。另外,甘弼仕於1927年到彭亨關丹遊覽,但是關丹一帶剛發生水災,以致道路被淹,他所乘坐的車輛要在水中行駛,之後他更要以船隻代步[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