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年卢布林联合 》,扬·马特耶科 ,绘于1869年,帆布油画,298×512cm,华沙国家博物馆
波蘭選王制 或自由選舉制 (波蘭語 :wolna elekcja ,意为“對國王的自由选舉權”) 是一個波蘭立陶宛 專用的特殊政體,它同時吸取了貴族共和制 和選舉君主制 的優點和缺點,既能讓所有選民都擁有「一票否決權」,又能以徹底的權威來禁止世襲制度 ,這兩者特結合而被認為是現代民主共和制 的先驅之一。
概述
在這個制度之下,波蘭國王無法按照其個人意願傳位給他人,下一屆國王只得由眾議院 (sejm) 選出,其權力也受制于這些眾議院貴族。參議院權力比眾議院小,而國王權力又比參議院小。波蘭國王也不一定是本國人,因為只是一個象徵,所以眾議院貴族們經常選擇一位外國王子來擔任,這樣既能夠和王子的出生國形成聯盟關係,也不會破壞波蘭和波蘭立陶宛內部的權力平衡。
波蘭王國和立陶宛大公國的大小貴族們以全民動員 的方式[ 1] 前往選舉場地,在代表各省的眾議員 見證下,按省份投票;再由眾議員將選票帶至參議院 ,由參議院議長宣布結果[ 2] ,而參議院對國王的任命則需要主教長 行之。
波蘭選王制的首次執行為雅蓋隆王朝 末代國王齐格蒙特·奥古斯特 (無嗣)逝世後一年,也就是1573年。一開始只是貴族共和制 的延續,直到瓦薩王朝 統治時期,原本的民主選舉演變為世襲選舉[ 3] ,並且進一步開放讓外國人擔任波蘭國王,由此波蘭選王制正式確立,直到200年後的1795年波蘭-立陶宛 被瓜分滅亡後才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
根據文獻記載,波蘭的首次王位選舉發生於1386年,當時獲選的波蘭王國統治者為瓦迪斯瓦夫・雅蓋沃 ,當時的選王制度只是依照簡單的“貴族民主制 ”來決定,因為國王是立陶宛人 而非波蘭人,為了讓本地波蘭貴族更加聽命於外國國王,立陶宛大公 以“兩國合併、擴大波蘭貴族權力”為誘餌,促成了選王制的雛形。
1506年,波蘭的國王為齊格蒙特一世 ,他也不是純正的波蘭人而是西里西亞人,這個國王同時擁有捷克、德國、波蘭三國混血,齊格蒙特一世 為了進一步穩固自己的位置分別於1530年、1538年頒布兩道詔令:規定貴族民主選舉成為波蘭國家的慣例(拉丁文:electio viritim),這讓貴族們無論其地位大小,都可以參與選舉(拉丁文:unusquisque qui vellet)。波蘭-立陶宛的選舉制度遂被歐洲人稱為“自由選舉制[ 4] ”,因為波蘭貴族與日劇增的巨大權力,讓當時其它歐洲國家的貴族們羨慕不已。
1572年7月7日齊格蒙特・奧古斯特逝世,為雅蓋隆王朝劃下句點,開啟波蘭立陶宛聯邦 的歷史新時期,這一段時期被稱為“王位空窗期 ”,波蘭貴族由於在之前的兩個國王任內都被加強了權力,由此誕生了“不需要國王就能正常運作”的政治體制,不過,波蘭國王作為和其它國家友好的象征依然得以保留,這形成一種現象:波蘭貴族們以高價販售自己國家國王的位置,而歐洲各個大國(英、法、奧地利、西班牙、瑞典、俄羅斯)也為了拉攏實力不俗的波蘭作為自己的盟友,而積極派自己人競選波蘭國王。
特点
波兰选王制只存在于波兰 和波兰立陶宛 。它规定波兰立陶宛两国联邦的政治教条是:「本国是一个国王之下的共和国 」。
在其法律上的定義
司法官 扬·扎莫厄斯基 以这句话总结了上述教条:“国王当政但不统治”("Rex regnat et non gubernat" )。联邦有一个议会,称作喰议会 ,相当于众议院 ,他们能够民主选举国王。国王在他的统治时期內不得不在对亨利国王条款 和女修道院条约 的谈判中详述他会如何尊重公民的权利。
君王的权力很有限,他的权力被人数众多的贵族阶级的权力替代。每一位新国王不得不赞成波兰政体的基础——亨利国王条款(其中甚至还有近乎前所未有的对波蘭宗教寬容 的保证)。随着时间的流逝,亨利国王条款与女修道院条约逐渐合二为一,国王选举制支持这些详尽的协议。在这一点上,国王事实上是贵族阶级的伙伴,并经常被参议员 监督。
後人為其總結的特點
简单来说,“波兰选王制”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自由选举权 :所有贵族根据其愿望参加。
众议院贵族 :每两年由国王命令召开的国会。
女修道院条约 (拉丁语 pacta conventa ):由国王选举制“支持的协议”,包括权力清单,约束国王的条约,起源于更早的亨利国王条款 。
起义 (拉丁语rokosz :音譯洛克施),施拉赤塔的权力,可以对侵犯他们自由的国王发动叛乱。
自由否决权 (拉丁语liberum veto ):私人土地公使的权力,可以在瑟姆开庭时反对由较多人发动支持的决定;动用“自由否决”可以令在开庭时宣布通过的所有法规无效;在17世纪后半期的动荡后,波兰贵族也可以在地方瑟姆 中动用自由否决权 。
结盟 (波兰语:konfederacja)(来自于拉丁语:confederatio ):为通过常见政治目标组织军队的权力。
《共和的巅峰》。贵族民主制 。1573年的国王选举 ,扬·马特耶科 绘
联邦的三个主体部分(见下文)都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 5] 。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行使强大政治权力的瑟姆 (地方議會),这些权力包括挑选由派往国家瑟姆的波瑟夫 (下院议员 ),而且地方瑟姆可指定派去的波瑟夫遵循特定的命令投票。立陶宛大公国 军队、财政和其他大部分政府部门独立于波兰[ 6] 。
對波蘭及對後世的影響
波蘭選王制作为波兰立陶宛联邦存在的一個政治基础,能夠讓貴族們不分地位的高低,以平等、全數的模式參加選舉,還能按照貴族的自由意志去公平地選出下一任國王。這個制度在它所处的文藝復興时代 里非常特别,因為其傳承古希臘的民主精神,而當時的歐洲人則極力推崇古希臘羅馬的一切,這讓波蘭-立陶宛被歐洲人稱作“最高貴共和國”。它的建立源于众议院贵族 在阶级冲突中,对其他社会阶级与君主制 政体 的胜利。最后,众议院贵族积累了让任何君王都没法解除其特权的特权[ 註 1] 。
波兰选王制為民主制度開创了一個先例,也讓波蘭的整體成為當时歐洲中最独一无二的,在文藝復興發源地——意大利 的城邦 中也能够找到与其类似的政治制度 ,例如威尼斯共和国 ,這兩個共和國的最高國家領袖均由選舉而產生,只不過威尼斯的是總督、波蘭的是國王[ 7] (有趣的是这两个国家都被称为“最尊贵共和国 ”。[ 8] )当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都在集权的絕對君主制 、分權的封建君主制 -選舉君主制 、獨裁的開明專制 、民主的君主立憲制 —共和制 這四者之間徘徊,在其它歐洲國家为了宗教、王室、封建領主而战的同时,联邦却大胆地把以上四大制度進行融合[ 9] ,並且嘗試把宗教宽容 、和平主义 也加入。因为瑟姆经常否决君王发动战争的计划,这导致贵族们对民主和平论 的辩论。[ 10]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具有影响的政治家艾尔兹别塔·谢尼亚芙斯卡,在萨尔马提亚主义 上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并着男装蒂里亚
波兰立陶宛的政体非常特殊,很难用歐洲歷史的标准进行分类,因此早在古代,波蘭語就創造出「波兰选王制」一詞,來形容這個獨特的制度。如果和其它歐洲政體進行比較,波蘭選王制可以说是以下几种的混合物:
贵族民主制 :因为所有瑟姆 (波兰议会)中的施拉赤塔 (波兰贵族)能在立法 、外交、宣战、和税收上否决国王,所以貴族權力大於國王權力,這個國家實際是由貴族所控制的。而且,這些貴族無論其地位高低,均人人平等、一人只有一票,在波蘭立陶宛中整整有10%的人口可以擁有獨立的政治权力[ 11] ,这与任何当时其它欧洲国家相比都是十分先进的[ 12] ,這是現代民主制的先驅;在1831年法国只有1%的人有投票权,而在1867年的英国也只有3%的人有投票权,波蘭-立陶宛的民主制度在16-18世紀的歐洲為最領先。
选举君主制 :因为君主必須由施拉赤塔的“选举”才能得出,君主不得由父母直接傳位給子女,這種選舉君主的方式,在歐洲僅有波兰立陶宛和神圣罗马帝国 兩國採用。在有投票权的几人中公開透明投票,並且接受事後驗證;在计算完票数之後,结果遵从简单多数制 ,得票最高的直接当选。
君主立宪制 :因为君主受限于女修道院条约 和其它法律,法律明確規定“法大於王”,而且波兰贵族施拉赤塔 也只能依法违抗国王下達命令,並不存在著“國王只是貴族傀儡、貴族還能凌駕於法律”的現象。但是,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同的是:英国国王是这个国家的代表和凝聚力的象征,雖然沒有實際權力,在國民心中依然有崇高的地位;而波兰选王制中的波兰国王只是国家的门面,没有其它含义、更不用代表整個波蘭民族。英国国王必须遵从英国传统习俗進行加冕,也必須切割和皇室發源地的關係,例如现在的英国皇室汉诺威王朝 其實来自德国的萨克森–科堡公爵,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 時为了切割和德国的关系,故意改名为純英国式的名称——温莎王朝 並且沿用到現在;而波兰国王则可以由任何其他外国人担任,這些外國國王出生於體面的歐洲名門望族,而且權力受到法律和貴族的雙重製約,所以不需要为国家负责,波蘭人民也不用愛戴國王。
寡头政治 [ 13] :只有波兰贵族施拉赤塔 拥有政治权並且實行壟斷,其餘宗教人士、國王、商人均無法握有實權,而且这些貴族权力可以「世袭」,形成“少數幾個家族永久霸佔政治話語權的现象”,又和“寡頭”的概念相符合。
联邦制 和邦联制 :波兰它的統治地区實行广泛的自治权 ,只有波蘭自己和立陶宛的“皇室領地”歸屬中央政府管轄;然而,波兰立陶宛很难被准确的定義为“邦联”或“联邦”,因為:波兰与立陶宛联两国之间的关系,類似标准的「联邦」,它们不可能被解体,波兰王國 和立陶宛大公國 的同君連合 是這個國家存在的基础,雖然由波蘭作為主導的一方,但是立陶宛也享有一等公民的待遇;但是,波兰和乌克兰 、普魯士 、拉脫維亞 的關係,立陶宛和白俄罗斯 的关系,又像是「邦联」,這些地區都有自己的獨立“區域最高領袖”,但它們必須作為波蘭的附庸國 -加盟國 而被收容在波蘭-立陶宛之內,這些地區領袖也只能稱為“公爵、盟主”而不能“稱王”,像乌克兰和普魯士就经常脱离或重新加入波兰立陶宛。
参考文献
^ 例如1505年没有新东西 的法案,1573年亨利国王条款 和后来一系列的女修道院条约 ——参见施拉赤塔的历史和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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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Gella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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