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中一項重要原則。該原則將作品分為思想與表達兩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需要判斷的是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觀念,還是思想觀念的表達。[1]
合并原则
一个更广泛但相关的概念是合并理论。有些观点只能用一种或有限的几种方式来表达,比如说游戏规则。[2]在这种情况下,表达与思想合并,因此不受保护。[3]
在有些情况下,对如何表达某些事实或思想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因此复制或近似转述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原则就会发挥作用。事实或观点与其表达合二为一,因此表达不能受到保护。合并原则通常只适用于事实信息或科学理论,而不适用于戏剧或小说等想象性作品,因为在戏剧或小说等想象性作品中,作者有更广泛的表达选择。[4]合并原则曾被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设计:如果只有非常有限数量的图标能被用户识别,那么两个不同的软件使用相似的图标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用一个看起来像一页纸的图像来代表一个文档。然而,1994 年,在Ibcos Computers诉Barclays Mercantile Finance一案中,一名英国法官对合并原则提出了质疑,称他对“如果只有一种表达想法的方式,这种方式就不属于版权范畴”这一观点感到不舒服。
至于思想与表达之合并是否直接消除了版权,还是只应该在被告复制受版权保护的表达时考虑,美国法院存在分歧。只有一个联邦巡回法院,即第九巡回法院,明确认为合并应被视为版权侵权的一种 “抗辩”,但截至2019年 (2019-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这并不被视为一种肯定性抗辩,因为原告仍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发生了侵权行为。[6]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