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公约内容
1930年公约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该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
1966年公约内容
相比于1930年公约,1966年公约更为详尽。1966年公约排除了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大于150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和渔船等例外,对里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约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地带和区域、载重线的浸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体的规定。[5]
參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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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公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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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安全、安保 及船舶/港口对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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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海洋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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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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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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