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
上議院 或参议院 ,是兩院制 國家或自治区 等行政區 的國會 議院之一。一般來說,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 ,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联邦制 的国家(例如美國 、德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 等),参议院的议席會按联邦的组成部分(如州 、邦 等)分配,不論人口多寡。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诸州院”(英語:The States' House )。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 下的議會(例如英國 ),参议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 推選。
上議院或参议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美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 、法国 和拉美 各国的參議院名称(英語:Senate ,法語:Sénat )和长者词根相同,来自于羅馬元老院 (拉丁語 :Senatus)。英國 的参议院則叫做“貴族院 ”(英語:House of Lords )。虽然马来西亚 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 ,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英語:Senate of Malaysia )。荷蘭 所稱“第一院”(荷蘭語 :Eerste Kamer ),德国 参议院则是“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 ),印度 参议院也是類似的“聯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则有“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 )等稱呼。[ 1]
簡介
在議會制度實行較久的歐洲國家,其参议院(或上議院)的歷史一般較長,源于最早的輔助君主 的議政會議,成員是王公 大臣 及貴族 ,而後來出於平民 階層的政治訴求,才出現衆議院(或下議院),眾議院並成爲權力較大的議院。在近代,同樣的發展軌跡在一些前殖民地 再次出現。舉例來説,多數英國殖民地在施行責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個立法機構,經常稱爲“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 ),其成員由總督任命或小範圍内選舉,在發展到自治階段時再添加較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y ),才成爲兩院制議會。
有些國家(特別是總統制 國家)由於議會的行政權力總體有限,因此仍舊保持上議院權力較大的情況:例如美國參議院 所負責之法案與責任較美國眾議院 為重。參議院在美國擁有人事任命的權力和通過財政預算,並享有封殺議案的權力,且美國副總統 兼任參議院議長,象徵由政府對議會職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於過去上议院被認爲代表君主 、王室 、貴族 或保守 勢力,或選舉機制較不民主,且可能會造成較勁國會 的現象(此現象特點就是會造成上下兩院可能互相否決法案等問題,兩院制的議會大部分都有發生過只不過副作用輕重不同),因此各國左派 政黨曾廣泛把廢除上议院作爲政策。這類主張造成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前兩院制國家廢除了上議院,改爲一院制 ,或把上議院權力虛級化(或接近虛級化),或改變選制,使其不能夠否決(或者能確保部分)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議院是處理不同議案,例如《西班牙憲法 》155條使用與否,由參議院決定。
特點
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表面地位較高,因此是“上議院”。
歷史上和傳統上擁有更大政治影響力,代表貴族和傳統精英。
上议院议员經常由等額直接選舉以外的方式产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價值原則。各國使用產生方式包括:
選舉
直接選舉,選法和下院近乎相同,如義大利,舊制度分配以大區為單位,新制度分配以全國為單位。(上下院職責近乎相同)
以人口比例大致相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日本 、義大利 。(但席次較少)
以人口比例不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美國 (2/州)、西班牙 (4/省)
间接选举 ,如法國 、印度
任命
由總理提名經國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馬來西亞
地方任命,如德國(全部)、西班牙 (58席)(議席以地方選舉結果決定)
世袭 和委任,如英國
任职时间偏长,作爲時間上的權力制衡機制。但也可能因為虛級化而幾乎沒有用途。參選年齡也偏高。
不同於選舉下議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大利亞及其州的上議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選舉,而下議院則不是。)
成員可以按部分選舉,交錯使用,而不是一次選舉。(美國每兩年只改選約三分一;日本和澳大利亞每三年改選一半)
人口較少的州、省或行政區劃可能在上議院中比在下議院中更好地代表;並不總是與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
在一些國家推選方式比下議院更偏重政治多樣化,通過比例選舉或政府委派、君主 任命等方法增加小黨或無黨派人士的比例。
在一些國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況下解散。(例如:義大利的參議院任期與眾議院相同,一同解散;澳大利亞則是特殊情況下可以雙重解散,即連同眾議院全部改選)
由於推選方法不見得完全民主,較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权力小于下议院 ,例如議會制 國家的内閣、政府首腦 (首相 、總理 等)人選一般由下議院決定,此外立法、否決權可能受限制。
委任產生以平衡民選的下議院。
席位少于下议院(除了英國 ),這樣既反映對民主原則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讓下议院的權利較大,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可以確保比較民主產生的下议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
實行國家
下列國家中上議院正式名稱不為參議院或上議院:
已撤销國家
许多原有上議院的國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改行一院制 ,如丹麦 、瑞典 、克罗地亚 、秘鲁 、委内瑞拉 、新西兰 、毛里塔尼亚 、中华民国 等。
中华民国建國初期,曾设有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 。1928年(民國 17年)為恢復法統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於南京 成立「立法院 」。1948年(民國37年)因應憲政 實施,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 」,立法院亦脫離政府行政部門 ,獨立升格為正式議會 。2005年(民國94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宣布凍結國民大會 ,立法院合併國民大會部分職權,並以中華民國公認唯一國會之地位運作至今。當地人民亦常以「國會 」稱呼立法院,並以「國會議員 」稱呼院內之立法委員 。
類似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雖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但在推選機制、人選、議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國家的上議院類似。
参考文献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
参见